建总经字[1986]117号
颁布时间:1986-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北京东四支行:
我行决定从1986年9月起,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中的原“信贷资金存款”科目改为“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下设“合作基金存款”户;原“信托贷款”科目核算的货款相应转为在“中央委托贷款”科目中核算(调整后,当月贷款月报做相应说明)。办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