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设[1986]2562号
颁布时间:1986-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自一九八三年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遵照中央关于对已有改革措施进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端正改革的指导思想、明确改革的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力,做出更多质量优、技术水平高、效益好的勘察设计。因此,勘察设计改革必须围绕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要坚决制止那种只注重完成数量指标和单位的经济收入,忽视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片面做法。
为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的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勘察设计单位要首先注意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创出“名牌”设计,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本地区的勘察设计任务,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业务范围,承担力所能及的其它任务。
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努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奖罚分明。要积极开展设计招标,通过竞争优化设计方案,决不能以各种借口保护落后。
二、调整盈余分成比例自一九八六年开始,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盈余分成比例做以下调整:盈余的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不变,仍按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统一上交;国务院各有关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盈余由25%调整为10%,其余75%的盈余留给勘察设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上交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留用的盈余比例,可参照上述精神,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各部门、各地区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的盈余应严格按照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开支。各主管部门对这笔费用要专款专用,每年二月底前要将上年的上交数额、余额及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勘察设计单位留用的盈余,按财政部(85)财文字第559号文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四项基金的具体比例:1.设计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为50%、后备基金为5%、职工福利基金为20%、职工奖励基金为25%;2.独立的勘察单位及铁道、水利、水电、公路、林业的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为50%、后备基金为5%、职工福利基金为15%、职工奖励基金为30%。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本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正常开支时的备用基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的不足。
三、奖金分配由于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已经上交给主管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这些单位已经不再吃国家的事业费,其奖金发放按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要改变过去那种以完成工作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奖励办法,应制定一套能促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各单位应从奖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那些完成勘察设计质量好、水平高和效益好的人员;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还要给予较多的奖励,同时还要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表彰,从而推动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努力做出更多更好的勘察设计。那些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劣、水平低和效益差甚至造成损失的人员不应享受奖金,甚至还要扣发工资,通报批评。
四、勘察设计事业费的使用范围与拨付办法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其勘察设计事业费仍然按照计设(1983)1022号文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拨付办法执行。但自一九八七年开始,国务院各部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要提出使用计划,由国家计委参照各部以往水平及各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技术开发、基础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分配意见,由财政部核定后拨给各主管部门。各地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也应比照上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使用与拨付办法。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自我装备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工作,要抽出不少于生产人员10%的人员,从事业务建设、技术开发以及进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基础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开支计入单位的事业支出科目中。对于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在奖励、晋升等方面应享有与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
为了解决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装备更新的资金来源问题,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有条件的,在不提高现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试行对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办法。提取的办法、折旧率以及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可参照国发〔1985〕63号文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费用由单位掌握,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对设备、仪器等的更新与改造。勘察设计单位对这部分费用要在财务上单立科目,专款专用。
六、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其单位性质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制度,财务会计科目按财政部(84)财工字第9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当前特别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奖金发放的规定,超过规定范围的奖金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对乱发实物和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贴、补助、逃避奖金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财会人员的责任,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扩大勘察设计单位自主权,搞好队伍建设各级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家对企业放权的有关规定,把属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种自主权放下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院长负责制,已经试点的单位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完善,逐步推广。
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要重视队伍建设,抓好人才培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队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站在国家立场上,保持勘察设计的客观性、科学性,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在抓好物质文明的同时,搞好精神文明的建设,为四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