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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制度的通知

财评[19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促进评估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评估执业水平,确保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998〕136号)要求,财政部决定从1999年起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抽查复核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抽查复核制度的范围。各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过程中,可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和复核。抽查复核的范围包括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需要抽查复核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抽查复核的内容。抽查复核的内容包括对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具体包括:

       (一)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评估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三)现场勘察工作记录是否齐全;

  (四)产权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五)有关资产清查函证工作是否进行;

  (六)评估参数资料选取是否合理;

  (七)评估操作工作是否规范;

  (八)影响评估质量的因素考虑是否周全;

  (九)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抽查复核的其它内容。

  三、抽查复核项目的确定方法。确定实行抽查复核的资产评估项目,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随机确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项目情况随机选取确定抽查复核的项目。

  (二)有针对性的确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审核确认中发现问题较多、质量较差的项目,或有关方面举报提请监督的项目,直接确定抽查复核。

  四、抽查复核的组织方式。抽查复核工作采取直接抽查复核和委托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直接抽查复核,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项目直接进行抽查复核。

  (二)委托抽查复核。由上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并抽调少量评估机构的有一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行混合编组,坚持利害回避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抽查复核。

  五、抽查复核的处理政策。在抽查复核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立案处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评估机构内部审查复核制度不健全,评估操作方法不规范的,责令评估机构限期整顿,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二)对评估机构违反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无评估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不完整,无现场勘察记录或现场勘察记录不齐全的,对其评估报告暂不受理,责令评估机构补充完善。

  (三)对评估机构在评估项目中弄虚作假,无市场询价依据,选用参数资料不充分,评估结果存有疑问的,宣布其评估报告无效。

  (四)对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评估项目中作弊或与企业串通作弊,提供虚假报告,欺骗投资者,按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评估资格或暂停其执业资格。

  六、组织实施抽查复核的各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资产评估协会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对在抽查复核中受到处理、处分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由资产评估协会记录在案,并作为办理注册、年检等重大事项的主要参考因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全年抽查复核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专题报告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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