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考字[88]007号
颁布时间:1988-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考字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收入类一、报名考务管理项目:
1.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2.教务费;每人每门课3元3.毕业生审定费:专科每人4元,本科每人5元二、委托、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费用项目:
1.受业务部门委托,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的考试,由业务部门向全国考委支付一定的命题协调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
支付考试补助费(含复考)计算的标准为:
①全年报考人数3001人次以上的(每人报考一门课为一人次),每人次9元。
②全年报考人数2001至3000人次的,每人次10元。
③全年报考人数1001至2000人次的,每人次11元。
④全年报考人数1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15元。
参加委托考试的应考者应按当地规定交纳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各地自学考试机构不得另收其它考试费用。
2.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被验收单位和被检查单位除应支付考试命题协调费外,还应向各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每人次8-10元(含报名费)。
省自学考试机构应将收取的部分考试补助费拨给地(市)、县(区)自学考试机构作为考务费用。
支出类一、考务管理项目:
1.租借考试场地费:每天每室10-20元。
2.监考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5-10元。
3.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6元。
4.集中入闱期间直接参与试卷印刷工作以及考试期间负责试卷运输和保管等项工作的人员保密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5.报名期间参与工作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6.登分、统计等费用:
登分、统计、填写成绩单和合格(毕业、专业)证书等登统工作补助费,按每份试卷或每份单科合格证书付0.03-0.15元。
7.评阅试卷劳务费;
评阅试卷每份(按实考试卷计)0.4-0.8元。
从试卷送入评阅点到试卷经检查合格后交付给省自学考试机构止。
8.参加阅卷的工作人员(省自学试卷机构选派的)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9.参加毕业生审核工作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第4、5、6、7、8、9款规定的补助费,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组织集中食宿的,均不包括伙食和住宿费。
二、命题、审配(组)试题项目:
1.教师集中入闱命题、审配试题和组建题库补助费:
依据入闱时间长短每天每人5-10元(伙食和住宿费除外)。
2.分散征集试题,应根据试题题型和质量合理地付给教师费用每题0.3-1元。
3.采用套题计算费用,每套试题(含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50-120元。
4.参加入闱例题工作人员和教师人数比例不应超过1∶5.如教师人数不足十人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三人。
工作人员除提供伙食和住宿外,每天每人补助费3-5元。
其它一、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学校及制订编写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所需经费项目:
1.根据(87)教考字0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普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所支出的费用,一般应在上级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预算中列支。
2.制订各专业考试计划、编写大纲和课程教材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确立的科研的实验费用,应根据工作量多少及有关规定核拨适量的经费。
二.课程实验(外语听说)、毕业论文答辩(设计)费用应根据当地学校的标准酌情收支。
(以上费用的具体标准已更改。——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