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财预字第53号
颁布时间:1987-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6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精神,我部〔86〕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一段,补充为“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以上补充规定,请有关执法机关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