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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号:一致性--借款费用资本化

解释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2002-06-25 17:08:00.000 发文单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

  一、问题

  1.《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7段和第11段允许企业在以下两种方法之间作出选择:

  (1)将所有借款费用在当期确认为费用(基准处理方法);

  (2)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为该资产成本一部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2.问题是,选择借款费用资本化政策的企业是否应对所有相关资产运用该项政策,或者企业是否可以选择对特定相关资产运用借款运用资本化政策,而对另一些相关资产则不运用。

  二、结论

  3.如果企业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那么这种处理方法应一致地运用于可直接归属于企业所有相关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所有借款费用。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段的所有条件时,企业应持续地将这种借款费用资本化,即使该资产的账面超过其可收回金额,也是如此。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9段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应予减记,以确认减值损失。

  三、结论依据

  4.为确保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39段指出,在单独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计量,在一个企业和各个时点,均必须保持一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1段和第22段要求在类似情况下,对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5.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段要求,在满足所有特定条件时,借款费用资本化作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下唯一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通过将这种处理方法的使用范围限定在相关资产,并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4段对其予以定义,一旦企业选择对这些资产采用这种会计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便不让企业有随意性。因此,企业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运用于某些相关资产而不运用于其他资产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的企业,在本解释公告生效日期之前,可以选择不对所有借款费用资本化。(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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