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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或

解释公告第14

颁布时间:2002-06-25 16:50:00.000 发文单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

  一、问题

  1.企业可从第三方收到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补偿。收到的货币性补偿常常迫于经济原因而用于修复已发生减值的资产,或用于购建新的资产以替换已遭受损失或报废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1998年修订)没有提供如何核算这类货币性补偿的明确指南。

  2.这类情况的例子有:

  (1)因自然灾害、偷盗或错误操作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或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2)政府对被征用的固定资产给予的补偿,如必须于公共目的土地;

  (3)与非自愿搬迁固定资产有关的补偿,如根据国家土地政策把设备从一个指定的市区搬迁到非市区;

  (4)以实物形式全部或部分替换已发生减值或损失的资产。

  3.问题是,企业如何核算:

  (1)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

  (2)来自第三方的相关补偿;

  (3)随后进行的资产修复、购建。

  二、结论

  4.与向第三方索赔或由第三方支付赔偿以及随后购建替代资产有关的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为独立经济事项,应单独核算。应单独核算的经济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减值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进行确认;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1998年修订)》进行确认;

  (2)对减值、损失或报告的固定资产来自第三方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补偿,应在确认时计入利润表;

  (3)作为替换而修复、购建的或作为补偿而收到的资产的成本,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1998年修订)》确定和列报。

  三、披露

  5.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补偿应单独予以披露。

  四、结论依据

  6.《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56段要求,一旦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价值,减值损失应予确认。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减值损失应予确认。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时,为修复减值资产而从第三方收到的补偿不包括在内。该减值损失及相关的补偿应作为独立事项核算。

  7.《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1998年修订)》第56段要求,固定资产报告或处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在该项目报废或处置时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8.《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第92段规定:如果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关系到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并且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在利润表中确认收益.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企业为修复或替换过去发生减值、损失或报废的中宣部而从第三方可收到的补偿。

  9.如果从第三方收到补偿与否依赖于是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项或多项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则该补偿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31段,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33段规定当收益的实现为基本确定时,则相关资产不再是或有资产,其确认是合适的.

  10.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1998年修订)》第23段,如果超过现存资产估计业绩标准(扣除确认的减值损失)的未来经济利益热爱可能流入企业,修复减值固定资产的支出应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这样的费用可能由制造企业自己引起,或者直接由对此减值补偿有责任的第三方引起。

  1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1998年修订)》第7段和第14段,为替换已减值或损失的资产而购建的固定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确认。

  12.《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24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1998年修订)》第20段规范与资产有关的涉及政府援助和补助的情形。这些情形与本解释所处理的情形是不相同的。因此,把收到的援助或补助金设立为补偿基金作为递延收益,或者把援助或补助金从新资产的购建成本中扣除,是不合适的。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对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期间生效。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掐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199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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