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001年合订本的变化(六)
颁布时间:2003-09-22 11:38: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处
4.《解释公告第22号―企业合并:初始报告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
SIC22于1999年10月达成如下结论:
在IAS22第71段所述的有限情况下(即,在核算企业合并时,“购入的、在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不符合单独确认标准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在它们以后符合标准时加以确认。
购买以后,如果新的证据有助于估计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确定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则应调整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誉或负商誉上的金额还应作出调整“),对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进行的调整,应如同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就已采用一样加以计算。
因此,该项调整应包括初始公允价值变更的影响,以及如果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已采用而导致的折旧和其他变更的影响。
如果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是在购买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的,那么若有必要,商誉和负商誉的账面金额也应调整至如果在购买日就可获得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而原本应确定的金额。
因此,商誉摊销或负商誉的确认也应自购买日起进行调整。但是,对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不应使商誉的账面价值超出其可收回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对折旧、摊销、减值以及其他项目的调整,应计作收益表收益或费用的相关类别中。只有在其他准则要求或允在购买日后许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项目时,才在权益中确认;本解释公告不改变这些准则的规定。
SIC22提出的披露要求是: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或者商誉或负商誉账面金额的调整,应在调整当期的财务报表上加以披露和说明。与前期和比较期间有关的调整额也应加以披露。
SIC22对2000年7月15日或以后日期结束的年度期间进行的调整有效。
5.《解释公告第23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大检修费用》
SIC23于1999年10月达成如下结论:
在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使用寿命期内定期发生的、使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大检修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
(1)企业根据IAS16第12段已将代表大检修的金额认定为该资产的一个单独组件,并对该组件计提了折旧,以反映通过后续大检修而更换或恢复的利益的消耗(不论该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重估价计量);
(2)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大检修费用。
如果这些标准都满足,则费用应予资本化,并作为该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核算。
SIC23自2000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