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2004-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一、问题
1.《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1段和第23段允许对日常可以互换的存货或不是为特定项目生产 并单独存放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例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成本法或后进先出法)。
2.问题是,企业是否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二、结论
3.企业应对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所有存货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对于那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 的存货(例如,用于某产业分部的特定商品和用在另一个产业分部的同类型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 计算方法。存货的地理位置(以及各自的纳税原则)的差异本身不足以说明应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三、结论依据
4.为确保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39段指出,在单独和合 并财务报表中,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计量,在一个企业和各个时点,均必须优质一致。《国际会计准则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1段和第22段要求在类似的情况下,对相同交易和其他 事项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5.因此,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来计量。特定企业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情 况来确定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组合。但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存货组合可以使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 法。一旦选择了某种成本计算方法,就应一贯地运用,并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6.对存 货特征进行分析后,有些存货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而另一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的存货,是可以采 用加权平均成本法进行计量。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