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审计署、区财政厅、区监察厅关于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自统一着装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90]5号
颁布时间:1990-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审计署、区财政厅、区监察厅《关于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统一着装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统一着装的报告
整顿统一着装,国务院曾三申五令。但从审计和调查的情况看,我区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着装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据不完全统计,擅自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的有司法、土地、环保、物价、交通、畜牧水产、烟草、劳动、电业、城管、计量、建委及水电等十三个部门。制装标准互相攀比,愈来愈高,面料从的确良、绦纶、凡立丁、仿毛呢到全毛华达呢等,有的服装每套价高一百七十多元,着装费用每人高达九百多元,且有蔓延之势,亟待整顿。
擅自统一着装之所以没有受到有力的查处和有效地制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了解的情况看,主要是各自为政、政出多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8〕59号)指出,“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国务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一律无效,要立即纠正,着装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据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系统统一着装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反国务院有关着装规定,自行下达统一着装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主动予以撤消。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或者扩大着装范围的,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都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按国办发〔1988〕5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准备统一着装已经定制的要主动退货。服装已做好尚未发放的,应停止发放,主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理。
三、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过去擅自搞统一着装,拒不纠正的,或发现新搞统一着装的,要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理。除追还着装费用外,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