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粮食企业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纠正的通知
京财商[1993]1850号
颁布时间:199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粮食局
各远郊区县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审计商业分局,粮食局各直属公司: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财政、审计两局对粮食企业亏损进行了调查。经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纠正。调帐的原则是:对各类违纪问题要全额调减,今年财政应补亏损。现将有关违纪调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帐方法
(一)企业在粮价放开后,自行调减的费用或亏损,为体现调帐原则,应分别冲转原平价和议价有关科目,月末还要相应调减财政应补亏损。
借:议价有关科目
贷:平价有关科目
借:有关科目(未分配利润)
贷:应弥补亏损--财政应补亏损
(二)对调查中发现违纪问题,企业未调帐处理的,冲转原帐务,调整有关科目,月末结转利润分配调整本年财政应弥补亏损。
借:有关科目
贷:应弥补亏损--财政应补亏损
1.对预提未付费用的问题
借:有关往来科目
贷:有关费用科目
2.对预付的应由粮价放开以后负担费用的问题
借:待摊费用
贷:有关费用科目
3.对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递延资产
贷:有关费用科目
4.对购建固定资产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在建工程
贷:有关费用科目
竣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对负担三产、议价及其他企业费用和未收回借款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其它应收款
贷:有关费用科目
6.对销售商品多转成本的问题
借:其他应付款--库存调价增值专户(多转成本部分)
贷:本年利润--粮油销售利润(平价)
7.对收购粮食套购平价粮差价问题
借:银行存款
贷:本年利润--粮油销售利润(平价)
8.有关平转议销售的粮食问题,待问题调查核实后,另行处理。
二、调帐要求
1.对调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必须按本规定在九月份内进行调帐,各单位要将调帐结果于19月39日前,书面上报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区县粮食企业的问题要根据市协调组检查材料由区县财政、审计局负责核实,市属企业由财政二分局、审计商业分局负责核实。
2.企业通过调整有关费用和销售成本的数额,必须要与调减财政应补亏损一致。
3.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对各项违纪问题也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帐。自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上报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
4.违纪问题中凡是由区县财政批准的,也要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调减财政应补亏损。有关资金渠道,由区县财政和粮食部门自行研究解决。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