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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

政办〔1993〕45号

颁布时间:1993-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的审计工作,建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审计监督的需要。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的报告

  根据省政府皖政[1985]28号文件规定和审计署1987年第4号令要求,我省自1985年开始,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了定期审计的制度,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巩固、深入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对于促进各级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效果,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执行当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少数地方的领导对这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还不够;二是深度不够,一些地方仅仅停留在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上,在宏观综合分析方面抓得不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根据省委五届九次全会要求,积极配合廉政建设,对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坚持和完善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的制度,把促进廉政建设作为这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政府转换职能阶段,此项审计只能深化,不能削弱。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紧密配合,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查处铺张浪费、损公肥私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重视和支持这项制度建设,对这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范围。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及预算外单位,其预算内、外收支均属经常性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是否量入为出,计划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外资金是否单独建帐核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挤占、挪用、坐支、应上缴国家的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3、各项支出是否真实、节约、有效,是否突破预算。

  4、各项业务费(事业费)是否按计划使用,使用效果如何。

  5、检查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和实施廉政措施情况。

  三、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要注意抓重点:

  1、重点审计对象就是有资金分配权、有预算外收入、有罚没收入和违纪问题较多的部门。

  2、重点审计内容:一是检查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措施在政府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检查政府机构在撤并转过程中编制增减的真实性和国家财产交接的安全性、完整性。三是检查政府部门掌管的用于全省、全区的专项资金的计划分配、使用效果和管理情况;检查预算外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专户存储和统一管理;政府部门兴办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有无乱拉乱用资金问题。四是检查预算经费有无损失、浪费和用于大吃大喝、游山逛水等。五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六是检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无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

  四、改进审计办法。一是实行分级分工审计。一级预算单位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对其所属单位或经济实体可由内审机构审计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二是对政府部门的审计原则上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对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执行财经纪律较差的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对财务基础工作较好、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可进行报表审计。三是对一些业务量大的单位进行就地审计;对业务量较小的单位可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

  五、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审计结果需要对违纪问题作出处理的,要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不作处理的,可下达审计意见书。对重大问题或拿不准的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在问题处理上,要依法行事。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吞国家资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给予经济制裁;必须给予政纪处分的,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触犯刑律的,要移送检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利用合法的创收收入改善机关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条件的,不作违纪违规处理,但应从宏观上加以控制。对政府部门的一些经济改革的新举措,要帮助进行总结和完善,政策界限不清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六、坚持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的情况,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勤俭节约的通报表扬,铺张浪费或违纪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此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进行检查和考核。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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