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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财协字[1999]6号

颁布时间:1999-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查阅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其他信息,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或惯例在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除已审计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会计信息或非会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摘要、资本支出预算、董事会报告、总经理业务报告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对其他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发表意见。

  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其他信息进行专门审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阅风险,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并遵循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其他信息与会计报表的不一致或其他信息的错报,可能损害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适时获取和查阅其他信息,并作出适当处理。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与己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不一致及其处理

  第七条 重大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矛盾,并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产生怀疑。

  不一致的事项通常包括:

  (一)其他信息中的数据和文字表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关信息不一致;

  (二)其他信息中的项目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编制基础不一致;

  (三)其他信息中对数据影响的解释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第八条 如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影响,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意见。

  第九条 如重大不一致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 如已审计会计报表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作修改的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一条 如其他信息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一致事项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或者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并可以同时征求律师的意见:

  (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二)解除业务约定;

  (三)在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四章 重大错报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在查阅其他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对与会计报表所反映事项不相关的重要信息作出了不正确的披露。

  第十三条 如认为可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

  在商讨后,如仍然认为可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向律师等第三者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研究和评价。

  第十四条 如对事实的重大错报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修改。如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作出适当处理。

  第五章 时间性考虑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事宜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进行商讨,以便及时、全面地查阅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如在审计报告日前未获取全部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尽快获取并查阅。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阅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时,如注意到存在重大不一致或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或其他信息。

  如需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可实施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等必要的程序,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使用人知悉修改情况。

  当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考虑征求律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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