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工程移民资金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是三峡工程移民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几年来,三峡工程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批示精神,以对国家、对历史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了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从国家审计署对近几年移民资金审计结果来看,问题仍然不少,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三峡工程移民资金审计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正态度,提高对审计监督工作的认识
(一)审计监督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国家通过实施审计监督来加强对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既可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又可以维护三峡库区当前和长远利益。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三峡工程移民资金进行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三峡工程移民资金投入是否真实,管理是否有效,使用是否得当,效益是否良好,而且还可以帮助和推动三峡工程库区各级政府、移民部门和迁建单位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二)三峡工程库区各级政府、移民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积极配合审计,使移民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坚决整改,不能有丝毫马虎。
二、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凡是把移民资金用到移民安置规划以外非移民项目上的,都必须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整改、要在2000年6月底前全部归还给移民部门。今后,若再发生此类事件,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必须严肃查处。
(四)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在建移民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是超包干补偿的移民资金必须于2000年6月底前全部退回到移民部门;超用地规模部分要坚决退回,对已形成建筑物无法退回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以下简称国办53号文)规定,于2000年6月底前交足超规模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对那些严重超规模、超标准而形成“半拉子”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通报本省、市库区。
(五)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移民工程计划项目的,要在2000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三峡工程库区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拨付移民资金问题的发生。
(六)严格控制行政管理经费开支。所有从事移民工作的部门和项目单位,行政管理经费要专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移民部门超支的行政管理经费,要作出计划,逐年抵扣,在一定期限内归垫完毕。对于因职工宿舍超面积居住、超标准装修部分,要按照有关规定,该个人支付的必须个人支付。行政管理经费严重超支的新城(镇)管委会,要在省市监察、移民部门的监督下,由县级政府派出专门小组对其帐目逐笔进行清查,凡不符合财务规定,不应当在管委会报销的,要追查报销人的责任,该退赔的要在2000年6月底前全部退赔;对其余超支部分,要制定出归垫措施,2000年6月底前予以落实;新城(镇)管委会、乡(镇)移民站要精减人员,严格执行行政管理经费开支标准。
(七)移民耕地占用税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全部用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凡是挤占挪用的,一定要限期归还。哪级财政部门截留的,由那级财政归还给移民部门,该级财政归还不了的,由上一级财政于2000年6月底前归还给移民部门。省、市财政厅、局和移民局都要严格执行国办53号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八)严禁倒卖移民已征用土地,截留挪用土地出让金。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在2000年6月底前,组织对库区新城镇区内移民已征用土地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1997年4月3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三峡工程库区非移民单位占用移民已征用土地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3号)前,向非移民单位卖出的土地,要按照1999年国办53号文件规定,一律按高于成本价的市场价在2000年6月底前补交土地出让金,逾期不交者,收回已出让的土地,已兴建建筑物的,作价处理;对1997年4月39日以后,向非移民单位卖出的土地,要一律予以收回,并要追查倒卖者的责任,绝不能让倒卖、倒买者占到丝毫便宜。
(九)对于一些部门和单位设置移民资金帐外帐、虚列支出移民资金,或用移民资金兴建楼堂馆所、违规购买汽车等问题,也都要按照审计决定,在2000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该归还的资金要如数归还。
三、强化责任意识,分省负责,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十)三峡工程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移民资金管理和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审计查出的每一个问题的整改,都要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十一)三峡工程库区各级纪检、监察、移民、审计、检察、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移民资金监督网,要进一步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和审计整改的监管。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排查,对贪污、侵吞、挪用移民资金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予以坚决打击。
(十二)请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2000年7月底以前,将本省市的三峡工程移民资金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