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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试行办法

[87]商办字第7号

颁布时间:1987-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与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合理使用资金,保护国家资财,贯彻勤俭节约原则,根据审计署《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

  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各项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范围。

  二、审计内容

  (一)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和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二)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应上交财政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截留挪用情况;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和标准,有无滥发奖金、补贴等情况;有无弄虚作假,化预算内为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决算,私设“小钱柜”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有关经济合同是否合规合法,合同中双方经济责任是否明确。

  (四)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现象。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三、审计时间和分工

  (一)各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要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方式,实行半年审和年度审的定期审计制度;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半年审的审计报告,要于二季度报表报出后二十天内上报;年度审的审计报告,要于年度报表报出后二十天内上报;重大案件的审计,要随时报送专题审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采取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进行抽审。被审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及本单位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办法各科研所的定期审计由本单位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负责审计。

  大专院校、商科院、设计院、商业经济研究所、电子计算中心、中国制冷协会、中国商业报社、《商业会计》编辑部等单位的定期审计,均由各该单位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的内审机构,要选择财务收支大,经营管理水平低或违纪问题多的单位进行抽查或复审。

  四、审计处理

  本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审查出的问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的内容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本单位领导要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分别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审计决定在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时,要抄报商业部。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规定

  (一)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决算应经内审审查后,才能上报有关部门。

  (二)各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审机构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三)各被审单位报送审计资料要保证质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标准后再予审计。

  (四)各单位内审机构应于年初向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内审机构报送定期审计工作计划;半年、年度定期审计结束后,要填制并报送《定期审计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

  (五)建立审计档案制度,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各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加工厂、印刷厂等集体性企业的定期审计,由各单位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试行。

  定期审计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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