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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财会[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

  (一)收入来源单一;

  (二)会计记录简单;

  (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型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审计目标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条  如果小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层缺乏诚信,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七条  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通常认识不到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其自身的责任,因此业务约定书应当载明注册会计师和业主各自的责任。

  第八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通常难以清楚界定,对于应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商定沟通的对象,并将商定的结果载入业务约定书中。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十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可以相对简单。

  第四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计划和程序来确定其目标、战略及管理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或观察小型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这些事项。

  第十四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程序,管理层往往依据某些关键指标,作为评价财务业绩和采取适当行动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使用的关键指标。

  第十五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非正式和简单的内部控制实现其目标,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可能承担多项职能,内部控制要素没有得到清晰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要素能否实现其目标。

  第十六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员工通常较少,限制了其职责分离的程度,业主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些关键领域是否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可能无法获取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有关控制环境要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了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第十八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可能没有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如何识别经营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第十九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可能不如其他被审计单位正式和复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特征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第二十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难以实施适当的职责分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控制活动能否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二十一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持续监督活动,且持续的监督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难以明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业主对经营活动的密切参与能否有效实现其对控制的监督目标。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章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十四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不存在能够被注册会计师识别的控制活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主要是实质性程序。

  在缺乏控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下列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

  (一)对重要账户的余额进行细节测试;

  (二)对重要交易进行细节测试;

  (三)对利润表的某些项目执行分析程序。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下列情况:

  (一)业主或管理人员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

  (二)业主或管理人员将私人费用在被审计单位列支;

  (三)业主或管理人员为解决个人财务问题而从被审计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四)业主或管理人员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管理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得的报酬与其承担的责任及经营规模不相称;

  (六)管理人员获得的报酬取决于经营成果的大小。

  第六章  审计工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业务的了解可能比较深入,但是这种了解并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形成充分的工作记录的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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