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5号(总第17号)
颁布时间:2006-09-11 15:50:27.000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资委管理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22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资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4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资委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有关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项目未按计划执行,造成513.49万元财政资金闲置。
2004至2005年,国资委产权交易监测网络项目和上市公司国有股监测网络项目未按计划及时实施,至2005年底预算执行率为26%,资金结余513.49万元,形成财政资金闲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有关单位挪用国家建设资金960.73万元。
1998至2005年,国资委所属5家单位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共960.73万元。其中,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所属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将“培训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250万元,转移至由该中心主任等3人成立的公司及另外一家民营公司,涉嫌个人挪用公款;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所属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挪用“办公楼消防系统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资金275.67万元,用于办公楼装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科技发展中心挪用“办公设备购置及网络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188.4万元,用于日常经费支出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挪用“办公用房设施更新及网络建设”等项目的建设资金95万元,用于购买职工住房和支付《中国钢铁业》杂志社开办费;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挪用“南线阁39号宿舍临时电改造正式电”项目(建设内容为配电室外线工程)的建设资金151.66万元,用于对配电室进行装修改造和重新采购安装新配电设备。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规定。
(三)所属有关单位私存私放资金618.05万元。
截至2005年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科技发展中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所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所属中化国际咨询公司、冶金工业信息中心所属北京金利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家单位账外私存资金共计618.05万元,支出共计348.75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和外聘人员工资。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中“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四)所属有关单位未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896.26万元。
截至2005年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所属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轻工业国际交流中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所属物资干部培训中心等6家单位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96.26万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其中2005年应缴未缴金额为512.4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的规定。
(五)所属有关单位未报经批准将建成未用的配电设施自行拆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
2003年,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在组织实施“委机关南线阁39号宿舍临时电改造正式电”基建项目的过程中,未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将配电室内原有设备全部拆除,并对原配电室进行装修改造。原配电室建设及设备购置原价为260万元,经检验合格却从未运行使用,但拆下的设备仅以5万元的价格被转卖,转卖价款至今仍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
(六)所属有关单位购买职工商业保险479.09万元。
截至2005年底,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和冶金科技发展中心3家单位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479.09万元,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规定。
(七)所属有关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虚假作账手段给对方个人回扣50.63万元。
自2002年起,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在收到对方单位支付的技术服务收入后,当天编造虚假的人员名单套出现金,将收入的50%和36%分别返还给两对方单位有关人员。截至2005年10月,该中心通过上述方式返还现金共计50.6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涉嫌个人挪用公款和冶金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经济往来中给对方个人回扣的问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部分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问题,要求有关项目尽快组织实施;对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问题,要求归还原渠道,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私存私放资金的问题,要求追回“小金库”余额,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的问题,要求上缴财政专户;对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批准自行拆除配电设施的问题,要求该单位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用公款购买职工商业保险的问题,要求予以清退。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在申报行政事业类项目时应细化项目的实施进度,明确阶段性目标及成果,以便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同时加强对项目预算申报的审核;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和细化对所属单位的分级财务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资委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工作责任。除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问题外,审计决定已基本落实完毕。对部分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问题,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正在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对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将其归还原渠道,并相应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还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私存私放资金的问题,有关单位已追回“小金库”余额,并相应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未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将应缴资金上交国资委,再由国资委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对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批准自行拆除配电设施的问题,已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研究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用公款购买职工商业保险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全部办理清退手续。
海关总署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海关总署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等5个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海关总署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总署本级和4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海关总署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较好,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海关总署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报多列500万元。
2005年,海关总署在编报总署机关经费预算时,以综合楼物业管理费的名义编列支出预算500万元,实际是用于总署机关服务局所属鑫海锦江酒店的开办费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二)海关总署科技发展司工作人员违规取得利益共141.48万元。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所属北京即刻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即刻奈公司),主要从事海关总署部分信息化项目的开发以及利用海关H2000系统对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即刻奈公司的业务工作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和管理,办公场所与信息中心彼此不分。海关总署科技发展司利用承担组织海关业务系统的开发、推广应用以及联系指导信息中心的职务便利,于2002至2005年间,全司人员按职务等级每月从即刻奈公司收取金额不等的“劳务费”共计141.4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规定。
(三)挤占挪用预算资金9731.81万元。
2005年,海关总署在行政管理费中,列支未列入财政部核定预算的机关办公楼维修改造款等支出9142.18万元;在收费业务费项目经费中,列支未列入财政部核定预算的机关医疗经费和体检费等支出589.63万元。上述预算变动情况,海关总署曾在2005年12月23日上报财政部,但财政部至今未予批复。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变相挪用财政资金132.02万元用于出国考察。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主要负责海关系统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审计署抽查了该中心2004年、2005年的8个出国团组项目。这8个团组的出国人员来自海关总署所属的11个单位,出国经费共计132.02万元,由供应商在收到该中心交付的物资采购合同款后,将资金汇入旅行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海关总署用作鑫海锦江酒店开办费的财政资金,要求归还原渠道;对科技发展司工作人员违规取得利益的问题,要求立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变相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考察的问题,要求今后规范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总署本级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预算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认真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切实强化预算约束意识,杜绝代编预算和随意调整预算的做法;对总署本级各司(局)及在京事业单位工资外的各种补贴和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四、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海关总署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总署领导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题研究,逐条落实和整改。截至目前,海关总署已将用于鑫海锦江酒店的500万元资金中的140万元归还了原渠道,其余资金将逐步归还;已纠正了科技发展司的违规行为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将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总署本级各司(局)及在京事业单位工资外的各种补贴和收入;制定了从严控制出国团组、加强出国考察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2007年起,将彻底改变沿用多年的总署代编预算的方式,严格按照预算编报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同时,海关总署提出了加强预算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监督、开展全系统自查自纠等多项整改措施,还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增强依法理财意识,严格程序,严密手续,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9个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总局本级和1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工商总局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比较健全,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能够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做到了及时、足额上缴;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能够积极整改。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5年,财政部批复国家工商总局本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项目和所属信息中心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共3500万元,实际支出共5174.55万元,其中使用上年结余资金1674.55万元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使用上年专项结余资金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的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今后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提高预算执行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整改。对局本级和所属信息中心使用上年专项结余资金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的问题,该局已及时向财政部申请备案,并已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及时批复二级单位。该局还将于近期召开一次财务工作座谈会,通报审计情况,研究加强规范财务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局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广电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2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广电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基本真实合法,较好地完成了部门预算管理任务;注重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各级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广电总局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改进。但这次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部门预算中编列非所属单位预算2.19亿元。
广电总局经财政部批准,在2005年度预算中编列预算外资金支出2.19亿元,用于补助非所属单位。其中1.72亿元作为扶贫资金用于补助地方,4050万元用于补助非所属教育院校。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二)部分预算外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广电总局对安全播出应急及国际广播电视新技术跟踪研究两个项目的专项经费未制定和实施明确的管理制度,支出范围和标准缺乏规范,从而使其年度预算执行受到影响:2005年,安全播出应急专项资金预算为1亿元,实际支出8459万元;国际广播电视新技术跟踪研究专项资金预算为1500万元,实际支出75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三)中央电视台编制支出预算不够细化。
截至2005年底,中央电视台广电事业费支出(不含结转自筹基建支出)预算有10.89亿元未完成,预算执行率为86%;2004及2005年度的新台址基建预算中,尚有10.79亿元未安排使用,两年预算平均执行率为43%.造成支出预算与实际支出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是,该台未能紧密结合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细化编制预算草案。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四)无线电台管理局部分项目支出预算审核不严,1.28亿元预算资金闲置。
2001年以来,无线电台管理局在4个基建项目、3个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报批等必需程序尚未完成,4个事业类支出项目必要的实施条件尚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为这些项目安排预算资金共2.26亿元,截至2005年底,上述项目预算尚有1.28亿元未完成,预算执行率为43%.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的规定。
(五)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4437万元。
2005年度,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外,使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4437万元,其中:补助电影院改造支出2000万元,开展“2131”工程支出635万元,补助全国影院计算机售票联网支出235万元,先征后返新建影院上缴的专项资金1039万元,购置“流动院线”放映车设备支出453万元,奖励专项资金收缴单位支出7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的规定。此外,截至2005年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结余5675万元,其中2005年新增结余1263万元。这项资金大量结余影响资金效益的发挥。
(六)无线电台管理局挤占VSAT系统建设资金1450万元。
根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安排,2003至2005年无线电台管理局将1450万元VSAT系统建设结余资金,用于短波实验智能调度管理系统一期建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广电总局在部门预算中编列非所属单位预算的问题,要求商财政部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对部分预算外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要求广电总局尽快完善制度并报财政部批准实施;对部分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和审核不严的问题,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严格审批,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尽快商财政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无线电台管理局挤占VSAT系统建设资金的问题,要求退还被挤占的资金。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加强预算编制和批复两个环节的审核工作,切实解决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广电总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部分问题已得到纠正或正在整改。目前,广电总局已商财政部纠正了在部门预算中编列非所属单位预算的问题,正商财政部修改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修订了《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3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了《国际广播电视新技术跟踪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播影视专项业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6项经常性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正在落实无线电台管理局智能调度一期工程建设资金来源,退还被挤占的VSAT系统建设资金。中央电视台正在建立预算预警机制。无线电台管理局对未完成预算的项目已制定了整改时间表并指定了负责部门。同时,各所属单位正在完善和健全预算管理、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中心、训练局等10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4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体育总局本级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政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制定了《行政经费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和办法;加大政策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部门各级干部和财会人员的政策观念和责任意识。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及时批复彩票公益金预算2814万元。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集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项目2.25亿元。截至2005年底,国家体育总局实际拨付1.97亿元,尚有2814万元预算未批复下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问题。
1.少计收入1.38亿元。
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将应计入收入的转让所属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得1.38亿元,计入应付账款账户。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体委《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的规定。
2.未经批准动用彩票专项资金2787.4万元用于股票投资。
2000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用2787.4万元彩票公益金在该中心建立奥运争光和全民健身专项基金,基金的使用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当年,该中心未经批准,将上述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
3.投资证券业务开设资金账户等问题。
1999年至2006年2月,该中心用本单位5名工作人员的名字,在4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13个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截至2005年底,尚有两个个人账户仍在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
2001年7月至2005年2月,该中心从其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先后8次共提取80万元,用于“会议费”、“健身卡”等开支。上述做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关于“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属于“小金库”行为。
2001至2004年,该中心直接从其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先后5次拆借资金累计1840万元给有关企业。截至2005年底,尚有50万元本金没有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规定。
(三)所属单位投资失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原小球运动管理中心1998年9月投资50万元兴办了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并借给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资金累计296.15万元。由于经营不善,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停业,原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对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的投资和借款无法全部收回,造成损失298.78万元。
1998年8月,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对外交流中心和器材装备中心等四单位共出资100万元,兴办了北京金航道体育健身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四个单位向该公司累计借出908.5万元。截至2003年底,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并因被起诉后停业。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等四单位的投资和借款1008.5万元已形成损失。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未安排项目并下拨的彩票公益金,要求尽快落实项目单位,及时将资金批复并下拨;对少计的收入,要求调整有关账目;对违规动用的彩票专项资金,要求限期追回;对违规开设的账户,要求撤销,资金并入合法账户;对“小金库”的问题,处以5万元罚款,并要求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违规拆借资金的问题,要求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投资失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要求组织专项清理,积极整改,规范对外投资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合理编报预算,消化结余资金;加强管理,规范对外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继续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非常重视整改工作,主要领导专门听取了整改情况的汇报,要求各单位认真查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积极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彩票公益金预算未及时批复的问题,要抓紧落实,尽量争取所有项目能在当年全部安排;对少计收入的问题,已按要求调整了有关账目;对未经批准动用的彩票专项资金,已要求限期追回;对投资证券业务的问题,已按要求将开设的个人账户撤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安全监管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简称培训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简称安科院)、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简称国际交流中心)等5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安全监管总局是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5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安全监管总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重视预算编制,改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纠正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支出预算1.02亿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
安全监管总局在编报2005年部门预算时,有1.02亿元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安全监管总局未按规定权限批复基建项目。
2002至2004年,安全监管总局将分别批复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事故抢险指挥业务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等7个基建项目合并,在大羊坊4号院建设一个业务办公楼(总投资合计2.7亿元),但未将项目合并实施情况向发展改革委报告。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 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的规定。
(三)虚列项目,挤占专项经费补助所属单位330万元用于购买办公用房。
安全监管总局2004年分别以补助培训中心培训经费、国际交流中心信息系统经费的名义,在“六个支撑体系”维护经费中支出330万元,用于补助上述两单位购买办公用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四)未经批准自立项目收费452.57万元。
2005年,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安科院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自行收取“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注册费”、“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费”共计391.87万元元;培训中心在承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IC卡)制作工作中,向IC卡制卡单位收取服务费60.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
(五)预算外资金4562.5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华北科技学院2005年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有4562.5万元未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被用于弥补事业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这一做法,不符合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安全监管总局项目支出预算未细化的问题,要求采取措施,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对安全监管总局未按规定权限批复基建项目的问题,要求将合并建设的基建项目按规定报批;对安全监管总局挤占专项经费补助所属单位的问题,要求将被占用资金收回,归还原资金渠道;对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单位未经批准自立收费项目的问题,要求停止收费,并将已收取费用上缴财政;对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问题,要求华北科技学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今后杜绝此类问题。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况,审计署建议:进一步细化预算,将结余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安全监管总局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总局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情况,提出五点要求和四项措施,要求总局和所属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逐一落实,能够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需要协调其他部门的,要制定时间表,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上报检查情况。挤占专项经费、违规收费等问题已按审计决定进行了纠正,其他问题正在逐步纠正。
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等13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6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家林业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组织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时批复部门预算,执行部门预算;采取措施,强化了规章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中央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12项制度和办法,建立了建设项目的监察机制和项目审批决策机制;能够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
2005年,国家林业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转移账外资金252.34万元。
原林业部翻译室在2003年撤销时,将账外结余资金252.34万元转入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问题。
1.私存私放账外资金3519.63万元,国有资产1696.5万元面临损失。
1992至2003年,该中心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费等资金3519.63万元私存私放,其中96万元借出后无法收回;1000万元用于成立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林绿业中心)。中林绿业中心又用上述1000万元注册资金中的部分和其他资金110万元,相继成立了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2005年底,中林绿业中心和这三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均为亏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与中林绿业中心投资的1110万元国有资金存在损失风险。此外,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投资490.5万元购买了某公司股权,因不能提供股权投资协议和股权证明,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用账外资金120万元为职工个人支付投资款。
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中林绿业中心垫付了职工个人投资款120万元。2003年和2004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用120万元账外资金冲减了应收的个人投资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侵吞国有资产”的规定。
3.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
2001至2002年,该中心通过中林绿业中心以“花卉苗木基地建设”为名,从中国农业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并在2003年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贴息范围”的规定。
4.挪用还贷准备金 5.67亿元。
2000至2003年,该中心累计挪用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5.67亿元,分别借给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通过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证券投资、对外借款等。截至2005年底,尚有3413.01万元未收回,另有1620万元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关于“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四)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的主要问题。
1.所属单位进行证券投资,造成国有资金损失155.87万元。
2000至2001年,该总站所属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将200万元的注册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基金管理总站收回现金44.13万元,损失155.8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违规发放部门周转金915万元。
1999年,该总站向山东、青岛、广西、海南等4省(市)林业局发放周转金共计915万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的规定。
3.挪用贴息贷款2191万元购买职工住宅和对外投资。
1999年,该总站以“林业项目”名义向北京林业大学发放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共计991万元,实际用于该总站购买职工住宅。2000年,该总站以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的名义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1200万元用于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建设学生公寓。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享有公寓从学生入住之日起13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项目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关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开发性生产的需要”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造林周转金借给所办实体,国有资产1005万元损失和存在损失风险。
1998至2004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将造林周转金累计705万元借给所办的北京国林林果技术开发中心。2005年,该中心已累计亏损952.89万元,705万元造林周转金存在损失风险。
1995年7月,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投资50万元兴办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1995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分3次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250万元投入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该中心1999年注销时已亏损332.97万元。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其的50万元投资及250万元贷款全部损失。
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90.9万元。
2005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10.47万元,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7.78万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12.6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预算工作;对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对于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对兴办实体存在国有资金损失风险的问题,要求对兴办实体进行彻底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对挪用还贷准备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项目资金的问题,要求将挤占的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和财务的统一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国家林业局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研究整改措施,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对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未细化到项目单位的问题,国家林业局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预算细化力度;对原林业部翻译室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对外合作中心已将有关资金上缴有关司局;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问题,有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其他问题正在认真整改中。为了加大整改力度,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提出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等6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药监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1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药监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有关单位能够认真整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滞收、欠收相关费用1632.66万元。
截至2005年底,药监局相关业务司未能及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致使药品审批收费收入1381.64万元滞留在银行;在未核实有关企业是否缴费的情况下,发放了381份药品审批批件,涉及缴费金额251.0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规定。
(二)项目预算调整程序不规范,涉及预算资金7385万元。
2005年,药监局未履行报批手续,将项目预算7385万元在本级和所属单位之间进行调整。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
(三)所属单位挤占项目经费555.15万元。
2005年,药监局所属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等单位挤占“新药注册审评”等项目经费555.15万元,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开支。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四)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收未收中药品种保护年费1480万元。
截至2005年底,该办公室应收未收企业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年费148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规定。
(五)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部分内设机构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资产2294.77万元。
2003至2005年,该所所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药事编辑部和药物分析杂志编辑部等3个非独立法人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单独设账核算,形成该所账外资产2294.7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提取现金46.2万元用于发放劳务费。
2005年,该办公室从财政拨付的会议费中提取现金46.2万元,用于发放劳务费。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31.6万元收入未入账,主要用于发放劳务费等。
2003至2004年,该中心将取得的版税、售书提成和办班分成等收入31.6万元未入账核算,用于发放职工劳务费、稿酬和过节费等,已支出31.5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八)国家药典委员会多付给出版社印刷费,再将出版社返还的10万元分发给部分职工。
2005年3月,国家药典委员会超过合同约定,从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金中多付给出版社印刷费,并将出版社返还的10万元,直接分发给本会办公室部分职工。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药品审批收费滞留银行、欠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要求将滞留资金上缴国库,并采取措施,收缴应当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调整项目预算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确需调剂使用预算资金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所属单位挤占项目经费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账外资产的问题,责成将收支全部纳入该所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提取现金和药品认证中心收支未入账的问题,要求其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对国家药典委员会从药典印刷费中返还现金的问题,已移交中央纪委驻药监局纪检组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预算,防止财政资金闲置;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快解决预算管理中不够规范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药监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药品审批收费收入滞留银行的问题,药监局已开始清理,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入库1346.2万元;对欠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已采取措施开始清理催收;对调整项目预算不规范的问题,在2006年度预算批复中已予纠正;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基本支出的问题,已予以纠正,超出基本支出预算的职工补贴和医疗费支出由各单位预算外结余列支;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账外资产的问题,已将全部收支并入该所财务处统一核算;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收支未入账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做出深刻检讨,并已按要求调整相关账目。
国家旅游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旅游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两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旅游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旅游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较好地执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较以前年度进一步规范,能够认真纠正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度结余资金未按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2003至2005年,国家旅游局申请某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共378万元,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24.49万元,累计结余253.5万元。国家旅游局此项目每年度结余资金均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使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在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筹安排预算”的规定。
(二)指定所属企业统一采购和销售导游人员IC卡管理系统的机器设备,所属企业从中获利688.42万元。
2002年,国家旅游局发文指定该局信息中心所属北京金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导游人员IC卡管理系统的机器设备。截至2004年底,该公司收取各地旅游局设备款等共计1412.26万元,全部作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入账,并获得进销差价收入688.42万元。国家旅游局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求国家旅游局将其纳入预算安排使用;对下属公司的不当得利,要求国家旅游局将其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旅游局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拟在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时优先安排使用,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下属单位的不当得利,拟在该单位办理完公司年检后收回。
新华通讯社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新闻信息中心等6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新华社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社本级和4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新华社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基本真实合法,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纠正和改进,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但这次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上年住房改革支出结余资金1.4亿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截至2004年底,新华社本级住房改革支出累计结余1.4亿元,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在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筹安排预算,……不得出现一方面要求增加项目预算,而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的结余资金的情况”的规定。
(二)新华社河北分社、中国图片社有关人员未将收入1 084万元纳入单位账内核算。
2002至2005年,新华社河北分社、中国图片社有关人员在图像采集工作中,未按规定将收入1 084万元纳入单位账内核算,而是以个人名义开立5个存款账户存储。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三、 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问题,要求新华社在2006年度将结余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使用;对未纳入单位账内核算、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资金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撤销个人账户,收回余额,从2006年起,按规定将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要求新华社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新华社应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所属二、三级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新华社领导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后,新华社召开全系统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积极整改。目前,新华社本级及所属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住房改革支出结余资金已在2006年度纳入预算安排使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已经撤销,存储的款项已收回,收支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有关责任人已作出处理,同时下发了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国图片社重新修订了《中国图片社图像采集工作财务管理规定》和《采集协调员管理规定》;河北分社积极开展了财务自查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规范管理。
中国科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工程热物理所等7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11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中科院重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院本级及抽查的二级单位能够较好地遵守国家预算、计划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资金19.4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中科院2005年度部门预算中,有14.82亿元的资金预算因未按规定细化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的追加预算中,有4.63亿元资金预算未及时批复。上述未及时批复的预算,经过年中6次细化,年末仍有10.05亿余元没有批复到预算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参股的北京中科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膜公司)转移挪用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600万元。
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委下达中科膜公司“大型超滤组件、设备产业化示范工程”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基建投资计划700万元,中科院于同年12月将这笔“中央预算内基建专款”700万元拨给中科膜公司。2002年,中科膜公司将其中600万元转移挪用。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关于“国家投入的资金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的规定。
(三)所属工程热物理等5个研究所少结转收入1979.27万元。
截至2005年末,工程热物理等5个研究所(中心)23个已结题项目,少结转收入1979.27万元存放在“合同预收款”科目中,有的已用于课题组的其他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的规定。
(四)所属微电子等7个研究所挤占科研经费1120.12万元。
2000至2005年,因基建项目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微电子等7个研究所在创新工程试点经费、事业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中多计提修购基金374.38万元、直接列支基建支出745.7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和财政部、原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以及中科院《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应严格划清事业费与基建费,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等的支出界限……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院本级预算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问题,要求中科院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努力将预算支出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对中科膜公司转移挪用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问题,要求限期收回;对所属的部分研究所少结转收入的问题,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核实,如实反映已结题项目结余资金;对所属的部分研究所挤占科研经费的问题,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归。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科研和基建项目立项及其他前期工作的审查;确需调整单位预算或项目预算时,应按规定办理;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科院十分重视整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财政结存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院属单位加大预算安排力度,严格执行结题结算制度;针对中科膜公司转移挪用产业化专项资金的问题,中科院已向发展改革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已收回项目资金500万元,其余的款项正在加紧追回;针对少计收入、基建资金挤占科研经费等问题,有关单位已作调账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OO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6年2月至3月,审计署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简称社科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社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43个二级预算单位(含两个代管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社科院重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比较规范,制定了预算、财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资金2810.36万元未细化。
社科院编报的2005年度社会科学事业费预算中,有2810.36万元未细化,经年中陆续细化后,年末尚有1192.1万元仍未细化,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服务局挤占事业支出168万元。
2005年12月,服务局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其所属企业购置印刷设备支出168万元,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的规定。
(三)所属服务局挪用国家建设资金431.06万元。
2003年,服务局将由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服务配套楼和职工食堂改造项目资金431.06万元,挪用于社科院密云绿化基地建设,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关于“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清理和核准有关银行账户。
社科院直属机关党委党费和工会经费等两个银行账户的设立未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在清理整顿银行账户时,科研局和老干部工作局代管的老专家咨询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账户,未并入社科院机关账户。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和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社科院今后细化预算,并及时批复各单位预算;对服务局挤占事业支出、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要求服务局分别予以收回和追回;对未按规定清理核准账户的问题,要求社科院督促直属机关党委报财政部门核准其所设立的党费和工会经费银行账户,撤销科研局和老干部工作局银行账户,资金纳入社科院统一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社科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院机关正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预算未细化的问题;服务局已与所属企业签订协议,规定了归还事业费的期限,并归还了被挪用的国家建设资金;科研局、老干部工作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等单位的银行账户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国家行政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6年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行政学院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培训中心等5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行政学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学院本级和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预算管理观念进一步增强,资金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加强了对二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对外投资、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收等行为。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收取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学杂费等594.65万元,未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2004至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与北京大学合作培养公共管理硕士。在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国家行政学院根据委托部门文件,委托所属培训中心向学员收取学杂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等,使用该中心票据。此项收入既未纳入国家行政学院财务核算,也没有上缴财政专户,而是将收支记入该中心账内。两年共计收取594.65万元,支出269.51万元,结余325.1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在内的“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规定。
(二)预算编报不够完整和准确。
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实现收入1.2 亿元,超预算3 005.56万元,超预算比率为33.31%.具体有:未编制其他收入预算,其实际完成426.15万元;未认真测算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收支预算,其实际收入和支出分别超出预算2821.19万元和2725.43万元;未将自筹基建收支纳入国家行政学院总预算, 2005年少编基建支出预算60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三)未经批准调整预算113.93万元。
2005年,国家行政学院未经财政部批准,将2004年预算中未执行的报告厅文体中心连接体工程预算250万元,用于改造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等项目,当年已支出113.9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收取MPA学杂费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补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预算编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改进预算编报办法;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的问题,要求补报财政部批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收费及相关的预算、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加强财务人员力量,提高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行政学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收取MPA学杂费中存在的问题,已请示财政部门,将按照即将出台的新收费规定执行;对预算编报中存在的问题,在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时加以改进,以确保整体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的问题,已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此外,根据审计提出的建议,已增强了财务人员的配备。
中国气象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中国气象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等11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国气象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5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气象局加强了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局本级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在京直属单位财务联网工作,局所属二级单位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此次审计未查出违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强和规范管理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局本级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未细化,部分二级单位基本支出差距较大等。均属于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对中国气象局本级和部分二级单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审计署已出具《审计建议函》,要求中国气象局加以改进。同时建议:中国气象局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编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国气象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局领导多次听取审计意见,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函》,提出改进意见。相关单位针对审计指出的不规范问题,也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北京、上海等23家保监局。
一、基本情况
保监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会本级和3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保监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总体情况比较好,财务管理和预算编报比较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经费挤占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776.03万元。如保监会机关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交通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职工补贴391.96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部分所属单位财务支出不实170.63万元。如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广东保监局虚列支出套取现金24.13万元,用于支付记者交通费、专家讲课费等费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中其它违规问题103.88万元。主要是串用会计科目和存在账外固定资产等问题。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并将挤占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发放补贴问题移送财政部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保监会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特别是人员经费预算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应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完善考试费等项目支出管理;应健全内审职能,加大对所属保监局的财务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保监会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高度重视,专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保监局认真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人员经费挤占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问题,保监会已将会本级相关发放项目取消或按规定调整在人员经费中列支,并督促各派出机构清理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对虚列支出、多计支出、支出科目之间挤占串用以及存在账外固定资产的问题,已根据处理意见责令违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调整会计账目。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制定了《中国保监会考试费管理暂行办法》,修定了《中国保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着手研究建立本系统内审机制的方案,目前,拟先在派出机构设立内审监督员,以加大对全系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基金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基金会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资助经费预算25.9亿元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基金会在向财政部编报2005年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年初未将项目资助经费25.9亿元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未将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4 814.9万元纳入年度预算。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基金会以前年度项目组织实施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财政拨款净结余4 814.9万元,未纳入2005年预算,而又编报2005年项目组织实施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预算7208.9万元,当年新增财政拨款净结余759.8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 “不得出现一方面要求增加项目预算,而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的结余资金的情况”的规定。
(三)未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编报人员经费预算,多报预算138.43万元。
2004至2005年,基金会未据实而按人员编制数向财政部编报人员经费预算,多报财政资金138.43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 “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四)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3 251.1万元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基金会将2005年的人员经费1 799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452.1万元,编入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 “各部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对于属于基本支出范围,但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要予以剔除”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简称联络网)活动经费挤占项目资助经费724.05万元。
联络网是自然科学基金会1988年建立的基金会与受资助单位、申请单位之间的非常设联络组织。截至2005年12月31日,基金会在项目资助经费中共拨出724.05万元用于联络网活动经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即按规定直接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支出”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关于“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的规定。
(六)分配联合基金管理费结余505.76万元。
联合基金是由自然科学基金会与有关单位、企业签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的。根据协议,从联合出资方拨入的经费中提取5%至10%的管理费用于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2004年,基金会将提取的131.81万元管理费,全部作为结余进行了分配;2005年,基金会提取管理费440.72万元,除支付联合资助项目会议费66.77万元外,对其余373.95万元进行了分配:40%作为福利基金,60%作为事业基金。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 “项目组织实施费……不进行分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规定。
(七)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
2004至2005年,基金会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支出261.84万元,未进行招标,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规定。
(八)购置的计算机硬件设备514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基金会2003年及以前年度购置的计算机硬件设备514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编制不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对未编入预算的财政拨款净结余,要求在下年度预算中安排,抵顶相应经费的财政拨款;对多报人员经费预算的问题,要求退还中央财政,今后严格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对计算机软件开发不规范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律规定。同时,建议基金会科学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强化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严格资助范围。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基金会十分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的具体措施。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不细化、基本支出预算编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问题,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磋商解决;对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未纳入预算、未按实有人数编报人员经费预算和联络网活动经费挤占项目资助经费的问题,已在2006年预算中予以纠正;对联合基金管理费的问题,正在制定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联合基金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对软件开发、硬件购置和信息系统工程施工项目未进行招投标的问题,将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入账固定资产,已按要求补记入账。
国家粮食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粮食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10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粮食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9个二级预算单位以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粮食局能够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统筹安排和执行年度预算,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逐条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内部监督管理:一是全面清理分散于各司局核算管理的预算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二是建立健全了预算及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积极开展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考评,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局财务司与局机关服务中心实行费用结算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配套财政资金4 363万元长期闲置。
由原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实施的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于2003年9月全部竣工验收,但因2002年原国家计委下达该项目最后一笔投资计划时无对应具体项目,中央财政配套资金4 363万元形成结余,滞留国家粮食局财务账至今。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批复国家粮食局200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加强对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规定。
(二)粮库建设资金利息629.65万元未清理上缴财政。
国家粮食局未将2004至2005年国债建设粮库资金的利息收入629.65万元及时清理上缴财政,而是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财政部及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151户、153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在扣除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的手续费后,余额上缴中央财政”的规定。
(三)用粮食事业费弥补自收自支单位基本支出364.74万元。
2005年,国家粮食局所属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收到国家粮食局拨付的科研项目经费230万元,其中用于人员工资和办公用房房租支出160.35万元,占项目经费的69%;标准质量中心收到国家粮食局拨付的项目经费400万元,其中用于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支出合计204.39万元,占项目经费的51%。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批复国家粮食局200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的规定。
(四)国家粮食局报国寺老干部活动站维修改造工程长期未办理竣工决算。
国家粮食局报国寺老干部活动站维修改造工程于2002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截至审计时,尚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长期闲置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配套财政资金,要求及时清理,上缴中央财政;对未及时清理的国债建设粮库资金利息,要求尽快上缴中央财政;对用粮食事业费弥补自收自支单位基本支出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对老干部活动站维修改造工程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问题,要求责成所属二级单位尽快办理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及时全面地批复预算,加大结余资金使用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清理下属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会基础建设和管理监督,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按照关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的原则,研究调整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的预算管理体制问题。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粮食局高度重视审计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审计过程中,国家粮食局及所属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结束后,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一是积极与财政部协商处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政配套资金长期闲置问题,目前已有处理意见;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二级单位监督管理,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还将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汇编成《财务管理文件选编》,印发给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直属单位执行;三是将专门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集中对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等内容组织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四是及时申请将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向中编办报送了《国家粮食局关于将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改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请示》。
国家外国专家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6年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简称外专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等5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外专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度外专局本级预算支出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专项经费500万元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002年12月,外专局将专家补贴专项经费500万元用于外国专家公寓的装修和家具、设备购置等支出,截至2005年12月底,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纳入外国专家公寓资产原值,其他低值易耗品未按规定核销。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二)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将265.08万元资产占用费转为事业结余。
2005年末,外专局机关服务中心将收取的外国专家大厦资产占用费265.08万元转到“事业结余”科目,并计提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专项经费500万元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清理专项经费支出内容,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外国专家公寓资产原值,其他低值易耗品按规定核销;对局机关服务中心资产占用费265.08万元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要求尽快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细化预算,提高项目的执行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制度,规范账务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外专局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所属各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全面整改。对专项经费、资产占用费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问题,该局已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按规定作了调账处理。
国家测绘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2006年1月至2月,审计署对国家测绘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管理信息中心等3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测绘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14家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测绘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和执行的组织工作,积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为非预算拨款单位编报基本支出预算36万元。
2005年,国家测绘局在部门预算中,使用测绘事业费财政拨款为中国测绘仪器专业协会、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学会和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等3家非预算拨款单位安排基本支出共36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40万元。
2005年,财政部批复国家测绘局本级“华东、华中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项目支出预算140万元。国家测绘局违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资金使用内容规定,将其中的50万元用于局机关基础测绘法规建设,90万元用于测绘教育培训。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所属管理信息中心超预算列支人员经费30.15万元。
2005年,财政部批复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局机关电子政务的运用及技术保障”和“华东、华中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等两个项目的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合计1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预算41万元。但该中心实际列支人员经费71.15万元,超预算列支30.15万元。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在部门预算中为非预算拨款单位编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的问题,要求国家测绘局今后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准确、真实地编报部门预算;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国家测绘局及所属管理信息中心今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测绘局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测绘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措施。对在部门预算中为3家非预算拨款单位编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的问题,从2006年起已纠正;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局本级及所属管理信息中心进行了整改,今后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国家邮政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邮政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邮政储汇局、中国集邮总公司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邮政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两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邮政局重视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邮政企业成本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等27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邮政行业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所属邮政企业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63.34亿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国家邮政局制定并实行的《邮政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邮政企业暂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此,截至2005年底,所属的邮政企业应提未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63.34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所属邮政储汇局超业务范围运用邮政储蓄资金20亿元。
邮政储汇局未经银监会批准,分别于2004年3月和5月运用邮政储蓄资金向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南方现金增利基金10亿元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10亿元(于当年12月底赎回)。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的规定。
(三)所属中邮国际邮政咨询有限公司私设“小金库”90.54万元。
1999至2005年底,中邮国际邮政咨询有限公司截留翻译收入、外事服务收入等90.54万元存入个人储蓄存折,目前已支出88.4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过节费等。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关于“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对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要求修改《邮政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超业务范围运用邮政储蓄资金的问题,要求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风险;对中邮国际邮政咨询有限公司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要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补缴税款。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邮政局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邮政储蓄资金安全;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审计,提高经济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邮政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正在研究改进会计核算办法,组织全行业进行清产核资,之后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超范围运用邮政储蓄资金的问题,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强了内部控制;对中邮国际邮政咨询有限公司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调整了相关会计账目,补缴了税款,并责令有关人员作出深刻检讨。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三峡办)2005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机关服务中心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三峡办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审计结果表明,三峡办200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超预算、无预算支出240.3万元。
2005年,三峡办一般预算支出(主要是行政管理经费和离退休经费)超支65.68万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预算支出超支174.62万元,其中信访工作费、网站建设费、重大设备质量检查费和培训费等无预算支出157.2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违规申请、出借三峡工程建设资金1000万元。
2004年,三峡办以“所属培训中心建设”为由向三峡总公司申请、取得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1000万元,再以预付培训费的形式出借给密云云湖度假村。双方约定由度假村每年支付50万元资金占用费用于三峡办在度假村的培训、会议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的行政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国家行政管理经费渠道解决,遇有特殊情况需从三峡基金中列支的,应报财政部批准”和“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三峡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将环境补偿资金1220万元用于购建水库监管船等支出。
2005年,三峡办在未经原初步设计批准机构批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之外的三峡水库监管船制造和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云阳示范区Ⅰ期建设等两个项目,并向其拨付环境补偿资金122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的规定。
(四)三峡工程施工区外生态环境补偿项目进展较慢。
按照《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环境保护补偿项目实施计划》,截至2005年底,三峡办应安排、使用环境补偿资金1.06亿元,但实际安排、使用5794.99万元,占计划数的54.66%.这不符合三峡办《三峡工程施工区外生态与环境保护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生态环境补偿项目,其实施进度应与三峡枢纽工程建设和水库蓄水进度相匹配,确保补偿项目按计划实施”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对超预算、无预算支出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对违规申请、出借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问题,要求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将环境补偿资金用于购建水库监管船等支出的问题,要求按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对三峡工程施工区外生态环境补偿项目进展较慢的问题,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好环境补偿项目,尽快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峡办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专门召开办公会议进行研究,逐项制定了整改措施,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对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问题,将在提高对维护国家预算法严肃性认识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开支;对三峡工程施工区外生态环境补偿项目进展较慢的问题,正抓紧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以尽快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违规申请、出借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问题,将按程序补报有关部门审批,今后进一步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将环境补偿资金用于购建水库监管船等问题,将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简称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简称中展公司)等5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贸促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会本级和19个二级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贸促会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各项经费支出核批手续比较严格,内控制度和管理比较健全、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贸促会给所属单位借款长期挂账。
截至2005年底,贸促会预算外资金“所属部门单位借款”账户挂账金额累计1430.22万元,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贸促会本级财务未及时结转收入。
由于未能将国外汇款和汇兑损益等及时结转收入,截至2005年底,贸促会外事经费“暂存款”金额累计194.1万元,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各项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三)法律部截留政府非税收入。
2004至2005年,法律部在为国内进出口企业代办领事认证业务过程中,通过转移收入和改变收费性质的方式,截留领事认证收入7401.59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规定。
(四)贸促会机关服务中心私存私放公款15.81万元。
截至2005年底,贸促会机关服务中心将应纳入财务核算的收入累计15.81万元,私存私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五)贸仲委原秘书局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在对贸仲委的审计中,发现贸仲委原秘书局有关人员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贸促会给所属单位借款长期挂账的问题,要求抓紧清理、催收;对外事经费暂存款未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要求进行清理,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对截留政府非税收入的问题,要求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对私存私放公款的问题,要求追回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贸促会秘书局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已依法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贸促会应健全统一、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会本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监管;应对所属单位设立子公司和银行开户情况,在清查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整合,建立健全各项经济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应尽快建立对所属单位重要经济事项报批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层薪酬分配管理等规定。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贸促会及相关所属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贸促会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在全会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党风廉政教育;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成立了审计处;实施了包括财务总监委派等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出台了《贸促会财务管理办法》、《贸促会预算管理办法》《贸促会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贸促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贸促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财务、资产方面的监管制度。对审计决定书要求纠正的问题,贸促会正在组织人员积极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