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1022号
颁布时间:2001-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山西、北京、青海、贵州、广西、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对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原中央所属部分铝业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并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中铝公司的重组及境外上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对中铝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中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中铝公司及其"存续公司"-山东铝业公司、长城铝业公司、贵州铝厂、山西铝厂、平果铝业公司、中国长城铝业中州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碳素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和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设立、变更的资金帐簿,凡属于重组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重组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按规定贴花。
(二)新成立的中铝股份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今后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中铝公司、中铝股份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