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892号
颁布时间:1999-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申请免征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深国税发[1996]596号)收悉。现就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国家股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将持有的“航天科技”3326.8971万股的国家股股权无偿划转给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296号文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法规的范围。因此,对“航天科技”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