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775号
颁布时间:2005-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信总报[2005]131号)。现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权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中华巾帼实业开发总公司持有的金花股份557827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一中执字第3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出让方中华巾帼实业开发总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