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2号
颁布时间:2000-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十八日
一、农业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年 月 日(××××)(省简称) 农税字 0000
纳税人代码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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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税款类别 | |||||||||||
征收年度 |
缴 纳 粮 食 |
实 纳 金 额 | ||||||||||
品 名 | 数量(公斤) | 结算单价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 ||||||||||||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征收机关 |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
备注: |
说明:农业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类别:指缴纳的农业税是代金或粮食。
5.征收年度:指缴纳的税款所属年度。
6.缴纳粮食品名:指缴纳实物的粮食名称。
7.结算单价:缴纳粮食的,指征收机关与粮食部门的实际结算单价;缴纳代金的,指粮食折算价。
8.正税、附加可以在征收年度下合并填写,也可以分别填写。
9.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10.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年 月 日(××××)(省简称)农税字 0000
纳税人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经济性质 | ||||||||||||
地 址 | 税款所属时期 | 征收环节 | ||||||||||||
品名 | 课税数量 | 计税收入 | 税率 % |
计征 税额 |
减免 税额 |
扣农 业税 |
实 纳 金 额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 ||||||||||||||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征收机关 |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
备注: |
说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经济性质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其他”项目填列。
4.地址: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5.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6.征收环节:分“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填写。
7.农业特产税附加,可以填写在征收栏最下方。
8.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三、牧业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省简称)农税字 0000
纳税人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
地 址 | 税款所属时期 | ||||||||||||
税 目 |
计税 |
牲畜数 |
计征 |
减免 |
应纳 |
实 纳 金 额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 |||||||||||||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征收机关 |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
备注: | |||||||||||
经办人(章) | 经办人(章) |
说明:牧业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牧户,应填写牧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牧业税附加,可以在税目下合并填写,也可以分别填写。
6.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7.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四、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省简称)农税字 0000
纳税人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地址 | ||||||||||||
项目类别 |
税款所属时期 |
批准文号及日期 | ||||||||||||
被占耕地位置 |
批准占地面积m2 |
实际占地面积m2 | ||||||||||||
占地类别 | 应税面积(m2) | 征税标准(元/m2) | 实 纳 金 额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加征 倍占用税额 | ||||||||||||||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 ||||||||||||||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征收机关 |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
备注: | ||||||||||||
经办人(章) | 经办人(章) |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说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第四联:通知 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白纸紫油墨);第五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姓名,如属单位,应填单位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项目类型:按“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其他”等项目填列。
5.税款所属时期:指缴纳的税款所属年度。
6.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以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占地批件日期和文号填列。
7.征税标准:指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8.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9.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五、契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0000
税人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地址 | ||||||||||||||
房地产位置 | 税款所属时期 |
契约(合同)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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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房地产权属转移面积(m2) | 计税金额 | 税率% | 实 纳 金 额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 ||||||||||||||||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征收机关 (盖章) |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盖章) |
备注: | ||||||||||||||
经办人(章) | 经办人(章) |
第一联:存根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说明:契税完税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第四联:通知 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白纸紫油墨);第五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姓名,如属单位,应填单位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契约合同成立日期:指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6.税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项目填列。
7.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8.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六、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省简称)农税定××号 税额:××元 |
(××)(省简称)农税定××号 税额:××元 |
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收据联: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说明:1.此凭证为左右两联式。左联为存根联,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留存。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颜色为同一颜色白纸黑油墨。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3.票面税额最大限额为贰拾元。
七、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
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0000
纳税人代码 | 地 址 | 结算方式 | |||||||||||
税 种 | 原 完 税 凭 证 | 退税原因 | 退 还 金 额 | ||||||||||
填开日期 | 字 号 | 税 额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退还金额合计(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退税机关 (盖章) |
负责人 (盖章) |
退税单 (盖章) |
填票人 (盖章) |
退税受领人 | |||||||||
(签章) | 住址 |
第一联:存根 退税单位存查
说明: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第一联:存根 退税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执 交退税受领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支款凭证 银行信用社作支款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回执 退税机关付款记账依据。(白纸蓝油墨)
第五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紫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单位的全称。
2.地址:指接受退税税款的接受人地址。
3.结算方式:指退税款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算。
4.本凭证第二联(收执)套印“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八、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
交款人 | 代码 | 地 址 | ||||||||||||||
名称 | 纳税清算期限 | |||||||||||||||
应纳税种名称 | 应纳税项目名称 | 估算应纳税额 | 实 交 保 证 金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实交保证金(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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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 (盖章) |
填票人 |
清 算 记 录 |
纳税额 |
清算日期: 年 月 日 | ||||||||||||
税票号 | ||||||||||||||||
交款人 (签章 |
说明: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退交款人收执,凭此办理纳税清算。清算后将此联交征收机关,作会计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白纸绿油墨)。
有关问题及填写口径:1.逾期未办理纳税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交款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编码。
3.交款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4.地址:指交纳保证金的交款人地址。
5.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6.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九、农业税收罚款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罚款收据
纳税人 | 代码 | 地址 | ||||||||||||
名称 | 经济类型 |
补税凭证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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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性质 | 应纳税额 | 处罚种类 | 处罚比例 | 处罚收入 科目名称 |
处 罚 金 额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征收机关 |
填票人 |
备注: |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存查
说明:本收据一式四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第一联:存根 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交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 征收机关留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第四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编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交纳罚款的纳税人地址。
4.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收据边沿尺寸为(13×19)cm.
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省简称)农税字 0000
纳税人名称 | 纳税环节 | |||||
纳税人地址 | ||||||
起运地点 |
转运地点 | 运达地点 | ||||
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外运数量 | 完税证号码、减免税、定期纳税批准文号或一次征分批外运签注 | |||
外运数量(大写) | ||||||
本单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
填发机关(盖章) |
查验情况: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说明:契税完税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第四联:通知 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白纸紫油墨);第五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姓名,如属单位,应填单位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契约合同成立日期:指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6.税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项目填列。
7.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8.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