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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颁布时间:2007-06-01 13:47:05.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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