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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国税函[2008]514号

颁布时间:2008-05-26 17:18:4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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