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投资[1991]1045号
颁布时间:1991-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为使有关单位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
《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屋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为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把有限的资金(特别是折旧基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暂行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零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率,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按10%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税率加倍征税。技改项目与基建项目的划分,暂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计资[1983]869号文件和现行分工及审批权限确定。
集体和个体(含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中确属现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经过计划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征税办法办理。
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批并由开发公司建设的楼堂馆所按30%税率征税;其余除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屋建设外,一律按15%税率征税。
二、税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下同)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作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前已批准立项,但尚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上述要求将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相应修改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总投资或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收尾、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预备项目,也必须按照项目的产业属性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计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税金,并将税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增加的这部分税金,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压缩不必要或不急需的工程,节约开支、降低工程造价,按协议或原资金来源比例由有关部门增加投资或自筹等办法解决。
三、基建项目按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税。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时,必须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
四、项目纳税计划的编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编制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分单位工程的投资计划。在项目投资计划中,包括应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指标。技术改造限上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计委、经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限上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筑工程投资和税金计划。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审定和下达。其中基本建设可按项目产业属性列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但对楼堂馆所仍应按30%的税率列出税金。技术改造项目按建筑工程投资列明税金。
五、实行项目就地征税。为了适应地域征税的要求,中央管辖的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经委。地方投资项目计划中由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列明税金并汇总后,抄送同级计委。跨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计划,由主要投资方负责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投资项目计划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时,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无权否定。经同级税务部门对审核、汇总的投资项目税率和税金核定后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和税务局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对其应征税金,发现有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按《暂行条例》进行修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切块给地(区)、市和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区)、市和县自主安排的投资项目计划,按本规定第四条,也必须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报送省级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经其按规定核定后再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
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缴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发),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审核的计划,由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许用款(缴税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见附件)。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预缴税金,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九月底以前缴齐当年全部税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缴足税金的,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缴。多缴的税金,可抵缴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未缴足税金的,应在三个月内补缴;多缴税金的,税务部门应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暂时分不出单位工程的基本建设预备项目,可先按项目产业属性确定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可以委托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
八、计划外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计划外项目,是指国家核定的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四个经济特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外,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对在《暂行条例》中属于零税率范围的计划外项目,则采用其他方式给予处理。
九、如建设《暂行条例》附表二中国家明文禁止发展的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立即停止建设外,还要采取没收建设投资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内建设项目,统一按《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在优惠办法公布之前,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先按《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附件: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附件:
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为了配合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从1991年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不改变部门(公司)和地方计委(计经委)、经委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权限。
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个体工业项目和几种所有制合资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的零税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
三、自《暂行条例》执行之日起,收尾、续建和新开工以及预备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所有制形式,凡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一律颁发投资许可证。只有持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才能建设。
四、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现行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查批准,纳入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并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
五、不论投资项目属于何种所有制、建设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有些省如发证工作量大,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市计委代发),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发放。
六、在接到项目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银行等单位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然后,持纳(免)税凭证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或由省级计委委托的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经委管理的技改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计委根据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发放。
七、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办理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手续的项目,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八、投资许可证按统一格式印制并编号,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阅;副本由施工单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尺寸不得小于长1.2米,宽0.8米。没有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拨款、贷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供电、城建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施工事项。
九、投资许可证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编者略)。
十、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不符合发放许可证条件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告知地方计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施工。
十一、军事、国防等部门的保密项目,原则上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