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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丹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0-18 09:16:21.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接外交部1986年10月22日致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照会抄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1986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完成法律程序。鉴于丹麦王国大使馆已于1986年10月13日通知中国外交部,丹麦王国政府已完成使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和换文,业经我部税务总局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财税协字第006号文检发给你局。按照上述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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