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稽字[1996]398号
颁布时间:1996-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管理办法》(皖地税稽字[1996]287号)实施以来,各地基本能按照要求,认真受理和查处涉税举报案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查处工作中,一些地方还存在查处不力、上报稽查结果不够规范和及时等问题。为加强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全面提高涉税举报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强化对举报案件的理、查处和督促工作。严防按规定在稽查机构内建立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认真记录,逐案填入《举报类案件登记表》,报经批准后立案,实施稽查,限期结案。
二、查处税务举报案件应根据属地原则,由被举报人所在地方税务机关查处。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 群众举报确需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三) 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四) 其它需要由省局查处的案件。
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后,应在5月内进行处理,在1个月内(从举报件到承办机关的时间起计算)结案。重大、复杂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案件在1个月内结案有困难的,承办机关要及时向转办机关提出中间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提出下步稽查工作方案和结案时间,在提出中间报告后1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
四、承办举报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上报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内容应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稽查过程和方法、违法事实、定性依据、处理和调帐结果、简要分析和稽查建议等。同时应附以下资料(均为复印件): (一) 举报案件处理单;
(二) 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
(三) 稽查使用的税务文书;
(四) 实施稽查填写的《税务稽查底稿》和《询问笔录》以及取得的其它主要证据资料;
(五) 入库税款及滞罚票证;
(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它资料。
五、地方税务机关查处下列案件应向省地税局报送稽查结果:
(一) 省局转办的;
(二) 偷税金额:单位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无证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三) 单位查补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个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四) 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 省局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
六、确定稽查的举报案件,均应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不论有无问题,均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七、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建立并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全面掌握专案稽查状态和执行进度,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查处举报税务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本年度的统计表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于1996年12月31日上报省地税局。
八、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查处举报税务案件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