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1-26 11:12:11.000 发文单位:

                                        国税函发[1994]595号

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11月1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