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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财税[1994]65号

颁布时间:1994-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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