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一[1996]368号
颁布时间:1996-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447号)转发给你们。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为销售自产货物或为自营货物而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不论其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44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