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1]54号
颁布时间:2001-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河北省冀州市、河南省通许县国家税务局接连发生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专用设备被盗案件,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此,总局决定:
一、各地于9月底以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排除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别保管。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口令要由操作人员重新设定,不得缺省、混用,并注意保密,不得向非操作人员泄露。
三、对于发行、发售工作共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单位,必须由两个岗位的人员分别进行操作,设定不同口令,不得相互替代,更不得由非操作人员操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类似被盗案件的再次发生,一旦发生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案件的,须及时上报总局。
五、对未按规定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未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口令设定要求操作而造成损失或泄密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