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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国税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征管力度,认真清理和纠正违反统一规定的政策,深入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全面改进和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995.99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3.0%,比上年增长50.8%,增收335.64亿元,为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做出了新的贡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据税收快报统计,2001年全国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下同)716.61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7.5%,比上年增长40.2%,增收205.6亿元,是增收额最多的一年。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广东117.81亿元(含深圳35.98亿元);北京80.38亿元;上海78.44亿元;浙江51.69亿元(含宁波11.50亿元);江苏44.53亿元;山东36.98亿元(含青岛5.70亿元);福建36.42亿元(含厦门7.73亿元);辽宁29.47亿元(含大连9.58亿元);河北23.21亿元;河南19.32亿元。

  (二)与2000年度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宁波86.7%;浙江74.3%;广西65.0%;陕西63.8%;湖南63.3%;宁夏58.2%;湖北56.7%;山东56.1%;河南49.8%;甘肃49.6%。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进度列前10名的地区为:宁波155.5%;浙江146.7%;宁夏141.2%;广西138.3%;陕西137.4%;湖南136.3%;西藏132.3%;山东132.2%;甘肃129.3%;湖北127.4%。有2个地区未能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

  二、全国国家税务局共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79.38亿元,比上年增长87.1%,增收130亿元。

  (一)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广东39.43亿元(含深圳5.17亿元);北京20.29亿元;江苏19.11亿元;山东18.23亿元(含青岛2.53亿元);上海16.67亿元;辽宁16.66亿元(含大连3.65亿元);浙江16.25亿元(含宁波2.49亿元);河北15.76亿元;河南12.36亿元;四川10.18亿元。

  (二)与2000年度相比,收入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136.7%;上海121.0%;厦门100.3%;陕西99.6%;浙江95.7%;安徽95.5%;江苏94.1%;河北91.6%;天津90.9%;山西88.9%。

  三、在2001年度整顿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各项工作中,北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天津、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西、河南国家税务局,福建、厦门、深圳、广西、云南、陕西地方税务局取得较好成绩,特予以表扬。

  在新的一年里,希望各地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采取强化征收管理的措施,继续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挖掘征管潜力,堵塞征管漏洞,努力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年工作任务。

  附件1:2001年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2:2001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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