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134号
颁布时间:2003-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促进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总局决定建立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为此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现印发给你们。本责任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基本建设工程中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加速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签订责任状双方的规定:本责任状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总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经省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第二条 项目立项申请规定:申请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立项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填报进驻单位、进驻人员、建设规模和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第三条 建设规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省局 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和投资规模( 万元);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扩大面积的,必须按照立项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条 建设和装修标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开工规定: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开工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招投标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筹措和使用规定:项目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当地政府补助、自筹和其他来源组成。项目开工前,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严禁形成基建欠账。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渠道必须规范合法,严禁借款和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全部工程款的70%。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耐久年限不得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九条 会计核算规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并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规定:项目竣工后,由总局和省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基建工程的立项、开工审批材料、设计、施工等文件和会计资料,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十二条 廉政规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严禁接受工程建设、工程装修等单位的宴请,严禁接受礼品、礼金,严禁个人接受工程回扣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总局除给予项目所在省局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在3年内不再审批项目单位基建项目。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审批、建设培训中心和招待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此责任状一式两份,总局财务管理司司长代表总局与省局局长就总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签署责任状;省局局长与地市局局长分别代表省局和地市局就省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签署责任状。本责任状在基本建设项目经总局、省局批准立项后30日内由省局、地市局首先签署,之后报经总局或省局签署后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总局: 责任人:
省局: 责任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