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42号
颁布时间:2003-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决10表:资产负债简表
本表按全口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年初至年末的变动情况,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三部分。
行政单位部分反映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经费开支形成的各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变化情况。注意“专项结余”不能反映(计算)负数。
事业单位部分反映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一)行政单位(部分)
1、其中:外币存款:反映行政单位外币存款按核算规定折合的人民币数。
2、预拨下年经费和预收下年经费:仍维持国税局系统以往不填的做法。
3、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填列口径同财决01表。上年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的填报方法见《关于填报专项结余问题的说明》。
(二)事业单位(部分)
1、对外投资: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等相关投资科目合并在本项填列。
2、应付(预收)款项:按单位年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合并填列。
3、预收下年补助、预拨下年补助:仍维持国税局系统不填的做法。
4、其他净资产:反映事业单位除各项基金以外的净资产,“事业单位未分配结余”等在该栏反映。
(三)资产总计:反映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的负债合计。
(四)负债总计:反映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的负债合计。
(五)净资产总计:反映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合计,以及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合计。
(六)国有资产总量计算口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合计和预拨财政经费的收支差额数以及企业化管理带来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合计。
(七)审核公式
1、逻辑性公式
1行=(2+3+5+7+8+9)行;
3行≥4行;
5行≥6行;
9行=20行;
12行=(1+11)行;
14行=(15+16+17)行;
19行=(20+21)行;
21行=(22+23)行;
29行=(14+19+27)行;
29行=12行;
30行=(31+34+37+38)行;
31行≥(32+33)行;
37行=(35-36)行;
41行=(30+39+40)行;
42行=(43+44+45+46)行;
47行=(48+51+52+53)行;
48行=(49+50)行;
58行=(42+47+55+56)行;
58行=41行;
59行=(60+61+64+65+66)行;
59行=(68+74+76)行;
64行=(62-63)行;
68行=(69+70+71+72)行;
76行=(77+79+80+81)行:
77行≥78行;
12行≥0;
41行≥0;
59行≥0;
37行≥0;
64行≥0;
87行=(19+27+47+76+55-11-39)行;
1行1栏+30行3栏+59行5栏=83行5栏;
1行2栏+30行4栏+59行6栏=83行6栏;
14行1栏+42行3栏+68行5栏=84行5栏;
14行2栏+42行4栏+68行6栏=84行6栏;
19行1栏+47行3栏+76行5栏=85行5栏;
19行2栏+47行4栏+76行6栏=85行6栏。
2、核实性公式
单位基本性质为“1”(行政单位)时,
22行1栏=01表2栏合计;
22行2栏=01表17栏合计;
单位基本性质为“2”(事业单位)时,
49行3栏=08表2栏合计;
49行4栏=08表11栏合计;
50行3栏=08表3栏合计;
50行4栏=08表12栏合计;
52行3栏=09表1栏合计;
52行4栏=09表16栏合计;
53行4栏≥01表19栏。
3、本表与税补02表的关系
21行“结余”=序号172“五、年末结余”
22行“其中:经常性结余=序号172”五、年末结余-序号174“其中”两费“-序号175”办案“-序号176”金税运行“-序号177”双代“-序号178”基建拨款支出“-序号179”税收调查“
23行“专项结余”=序号174“其中”两费“+序号175”办案“+序号176”金税运行“+序号177”双代“+序号178”基建拨款支出“+序号179”税收调查“
财决11表:固定资产情况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实物量、危房面积、单位供暖面积和2003年度单位房产和车辆开支费用等情况。本表根据单位有关明细账户和实物台账分析填列,固定资产价值按原值填列。
一、固定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反映单位固定资产账目的年初和年末变动情况,并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和按经济用途分类分别反映有关情况。
按照单位固定资产账目的年初数、本年增加、减少数以及年末数填列。(土地金额并入相应(1)办公用房或(2)职工宿舍;其上无建筑物的土地并入(4)附属用房及其他)
二、固定资产分类:按照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定义,行政单位没有“专用设备”,因此20行不填。
三、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反映单位固定资产账目上的实际面积(含土地面积),分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特殊业务用房(专指公、检、法、司等部门特殊业务用房,国税不填)和附属用房及其他4项。此4项实物量(面积)应当与16行至19行固定资产价值量相匹配。
四、单位供暖面积:据实填列。
五、危房面积:据实填列。上年年末数应与上年决算报表数一致。
六、单位负担费用的房改宿舍面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在单位固定资产账目中不再反映,但仍然由单位负担物业费和取暖费的职工宿舍面积。
七、单位机动车辆情况:54行至59行机动车辆编制数,填报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车辆定编数填列,确实没有的可不填。60-65行填列单位实际机动车辆数。
八、专用仪器设备数量:不填
九、补充指标:房屋建筑物日常开支费用中的供暖费用、日常维护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应与财决04表及单位会计账中的“取暖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等科目中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支出金额一致。
备注:在填列房屋建筑物以及车辆数量和金额时,如出现提示“金额与数量不匹配”,此时可强行通过。
(五)审核公式
1、逻辑性公式
5行=(2+3-4)行=(10+11)行=(15+20+21+28+29+30)行;
15行=(16+17+18+19)行;
21行≥22行;
22行=(23+24+25+26+27)行;
34行=(35+36+37+38)行
39行=(40+43)行;
40行≥(41+42)行;
43行≥(44+45)行;
34行≥51行;
51行=(47+48-49)行;
49行≥50行;
54行=(55+56+57+58+59)行;
60行=(61+62+63+64+65)行;
69行=(70+74+78+82+85)行;
70行≥(71+72)行;
74行≥(75+76)行;
78行≥(79+80)行;
82行≥83行;
85行≥(86+87)行;
2行1栏=10表(9行1栏+35行3栏+62行5栏);
5行1栏=10表(9行2栏+35行4栏+62行6栏)。
2、核实性公式
70行≥0,74行≥0;78行≥0,82行≥0,85行≥0;90行≥0,70行≤04表13栏合计;74行≤04表24栏合计;78行≤04表23栏合计;82行≤04表11栏;90行≤04表14栏合计。
3、合理性公式
50≤16行/35行≤10000;
50≤17行/36行≤10000;
50≤18行/37行≤10000;
50≤19行/38行≤10000;
50000≤23行/61行≤1000000;
50000≤24行/62行≤1000000;
200000≤25行/63行≤1200000;
10000≤26行/64行≤1000000;
10000≤27行/65行≤1000000.
4、本表与税补02表的关系
70行“(一)供暖费用”=序号84“10、取暖费”
71行“其中:办公用房”=序号85“办公取暖费”
72行“职工宿舍”=序号86“职工宿舍”
74行“(二)日常维护费用”=序号109“21、维修费”
75行“其中:办公用房”=序号111“办公房维修”
78行“(三)物业管理费”=序号106“20、物业管理费”
79行“其中:办公用房”=序号107“办公用房”
82行“(四)水电费”=序号78“8、水电费”
90行“二、交通费合计”=序号87“交通费”
财决12表:人员及机构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机构情况。人员填报口径与07表相同。
请根据人事部门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当人事部门提供的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不一致时,请查明原因并使之一致后再填列。
主要项目填报方法如下:
人员情况
一、单位定编人数:按编制审批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二、单位在职人数:指年末单位实际人数。
(一)行政人员:指行政事业单位内行政编制实有人员。助征员人数并入行政人员数内填列。
1、在岗职工:在职人员除以长休、内退、提前离岗、带薪学习、等待分配和长期停薪外的人数。
2、长休人员:填列单位长期病休连续满6个月(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
人员数。
3、内退人员:填列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未办退休手续,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已经退休人员数。
4、提前离岗人员:填列由于特殊原因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人员。
5、带薪学习人员:填列单位公派脱产学习(原有待遇不变)人员数。
6、等待分配人员:填列未上岗等待分配岗位人员。
7、长期停薪人员:填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长期停发工资人员。
(二)事业人员:指事业单位内实有人数。
在岗职工、长休人员、内退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带薪学习人员、等待分配人员、长期停薪人员同上。
三、离退休人数:据实填列(注意不包括未办离退休手续的提前离岗人数)。
四、临时工人数:填列临时人员数(不含助征员)。
五、单位负担遗属人员数:据实填列。
机构情况
一、独立编制机构数:填列经各级国税局人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数。填列时不受财务核算单位的限制。分为列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社团机构和其他。
二、独立核算机构数:填列经各级国税局人事管理部门批准且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数。分为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社团机构和其他。
其中:教育机构数:填列国税局所属干部进修学校等独立核算教育机构的个数。
(三)审核公式
逻辑性公式
2行=(3+4+5+6+7)行;
8行=(9+17)行;
9行=(10+11+12+13+14+15+16)行;
17行=(18+19+20+21+22+23+24)行;
25行=(26+27)行;
31=(32+33+34+35)行
36=(37+38+40+41)行
1栏≥2栏;
31行≥36行;
32行≥37行;
33行≥38行;
34行≥40行;
35行≥41行;
38行≥39行;
8行2栏=07表(5+7+13)栏合计;
8行2栏=07表(16+18+24+27+29+35)栏合计;
11行1栏+19行1栏=07表13栏合计;
11行2栏+19行2栏=07表(24+35)栏合计;
26行1栏=07表9栏合计;
27行1栏=07表11栏合计;
26行2栏=07表(20+31)栏合计;
27行2栏=07表(22+23)栏合计;
36行=07表1栏合计
财决13表:不填
财决14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部门和项目明细表
本表反映国税局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税务登记证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即两费)
收费收入情况,请根据计统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一)项目编号:选填“124443196税务部门证书工本费”。
(二)填列“一、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应的“纳入预算管理——已缴国库”和“应缴未缴国库”栏。
(三)本表5、6、7、8栏不填。
(四)审核公式
1、逻辑性公式
1栏=(2+5)栏;
2栏=(3+4)栏;
5栏=(6+7+8)栏;
合计行各栏=浮动行相应栏累加之和。
2、核实性公式
2栏>0.
财决15、16、17、18、19、20、21表:不填。
财决22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决算表
(一)收入项目
1、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指由中央财政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汇总本省“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数额必须与总局“住房改革支出”拨款数一致。
2、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资金:国税系统不填。
3、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收取的租金收入。
4、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出售其自管公有住房收取收入中,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净收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指经财政部门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国税系统不填。
6、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国税系统不填。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售房单位根据规定按售房款一定比例提取、购房者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后缴交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
8、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原用于住房的折旧、维修和大修理的资金。
9、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10、利息收入:指单位住房基金存入银行按规定利率计息取得的利息收入。
11、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资金、收入以外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弥补经费)。
(二)支出项目
1、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其中:财政预算拨入:据实填列。
财政专户拨入:国税系统不填。
2、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其中:财政预算拨入:据实填列。
财政专户拨入:国税系统不填。
3、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指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前,行政事业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用于住房提租后交纳住房租金的补贴。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安排的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支出。具体安排使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尚未出售的自管住房进行维修、管理和改造的支出。
6、住房建设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需列支的自建住房支出。
7、其他支出:指上述支出之外用于住房方面的各项支出。
8、年末结余:指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扣的余额。
其中: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国税系统不填。
(三)审核公式
1、逻辑性公式
21行=(1+6+11+12+13+14+15+16+17+18+19)行;
27行=(21+23)行;
48行=(28+31+34+35+36+37+38)行;
54行=(48+50)行;
27行=54行。
2、合理性公式
1行≥(2+3+4+5)行;
6行≥(7+8+9+10)行;
23行≥(24+25)行;
28行≥(29+30)行;
50行≥(51+52)行;
当04表37栏>0时,27行2栏≥0.
3、本表与税补02表的关系:
3行“住房公积金”+4行“提租补贴”+5行“购房补贴”=序号30“7、住房改革支出”
28行“一、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序号136“住房公积金”
31行“二、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序号137“购房补贴”
34行“三、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序号135“提租补贴”
财决23表: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表
本表反映公有住房出售情况和历年累计归集收入及使用情况。
(一)出售情况(建筑平方米):
1、公有住房面积:指单位全部公有住房面积(不包括已出售全部产权的住房)。
2、可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指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面积。
3、已售公有住房面积:指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面积。
(二)累计归集总额
1、存入售房单位专户: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售房收入留归单位住房基金账户的售房收入。
2、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指将单位售房收入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售房收入。
3、存入财政部门专户:指将单位售房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财政专户或预算内国家金库。
4、存入房管部门专户:指单位将售房收入存入当地房管部门开设的专户。
5、其他:指单位将售房收入存入除上述部门开设的账户之外的账户。
(三)累计使用总额
1、住房建设支出:指从当地启动住房制度改革后用于建设住房的资金。
2、购房补贴支出: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单位将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转为发放给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的购房补贴。
3、房管机构补贴支出:国税不填。
4、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安排的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金安排的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支出。具体安排使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维修改造住房支出:指原用于维修住房、改造旧房所发生的支出。
6、其他支出:指除上述支出之外的支出。
(四)年末结余:指从当地实行房改的年度起,到2003年底为止的累计结余。
存入售房单位专户、存入住房资金中心专户、存入财政部门专户、存入房管部门专户和其他:据实填列。
(六)逻辑性审核公式
6行=(7+8+9+10+11)行;
13行=(14+15+16+17+18+19)行;
21行=(22+23+24+25+26)行;
21行=(6-13)行;
1栏=(2+3)栏。
财决24、25表:不填
财决行补01表:行政经费补充资料表
(一)本表只由国税局系统的行政单位填列相关指标。
(二)本表各项数字填列“政府机关经费”栏。
(三)办公、宿舍等用房租金:反映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等的费用(按照租赁费科目年末支出数填列)。
(四)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金额):反映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者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五)年末房屋和建筑物(平方米):指在本单位开支修缮费的自管房部分,不包括租用房和由房管单位管理并负责维修的部分。
(六)机动车船年末数(数量)。
(七)审核公式
1、逻辑性公式:1栏=3栏。;
2、合理性公式:3行≥(4+5)行;7行≥(8+9)行。
表间公式:3行1栏≤财决11表5行;4行1栏≤财决11表15行;5行1栏≤财决11表23行;6行1栏≤财决11表34行;8行1栏≤财决11表61行。
财决行补08表:中央单位外交支出基本数字表(仅限总局机关财务填列)
附件:临时代码表
代码结构:共9位,第1位“#”,第2、3、4位“444”,第5、6、7、8位为各省自编(附后),第9位为校验码,原有单位按照上年填报,新增单位在0-9数字范围内试填(也可借助软件代码编辑器〈主菜单IDC〉功能计算后填列)。
各省自编码4位数分配如下:
北京:0001-0100 宁波:2501-2700 广西:5101-5300
天津:0101-0200 安徽:2701-2700 海南:5301-5400
河北:0201-0500 福建:2901-3100 四川:5401-5700
山西:0501-0700 厦门:3101-3200 重庆:5701-5800
内蒙:0701-0900 江西:3201-3400 贵州:5801-6000
辽宁:0901-1200 山东:3401-3700 云南:6001-6200
大连:1201-1300 青岛:3701-3800 西藏:6201-6300
吉林:1301-1500 河南:3801-4100 陕西:6301-6500
黑龙江:1501-1700 湖北:4101-4400 甘肃:6601-6800
上海:1901-2000 湖南:4501-4700 青海:6801-7000
江苏:2001-2300 广东:4701-5000 宁夏:7001-7100
浙江:2301-2500 深圳:5001-5100 新疆:7101-7300
附件3:关于填报专项结余问题的说明
2001和2002两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填报过程中,各省普遍反映行政事业性项目的填报存在问题,主要两点:一是项目经费不能如实反映的问题。当某一项目经费有的单位不足,有的单位有余时,由于不足单位不能填列负数,结余只能为零,而有余单位如实填列正结余,这样汇总后反映出的专项结余就必然大于本省实际该项结余。二是“双代”项目经费填列负数的问题。2002年,总局考虑“双代”经费下年财政部要进行清算的情况,经请示财政部有关司,同意“双代”年末结余如实填列(即可填列负数),但是,由此造成了01、05、06、10表专项结余不一致,又给财政部批复决算带来了困难。
我们在编写2003年行政事业决算口径时,就以上两个问题专门请示了财政部有关司局,从答复的情况看,项目经费不能如实反映的问题暂时无法解决。“双代”
的问题从既不违背决算填报要求,又可满足财政部预算批复需要,同时便于进行“双代”经费清算三点出发,经研究确定如下:
总体要求。税补02表、财决01、06、10表的上年专项结余和年末专项结余都不允许填列(计算)负数,这4张表中的有关数据均对应一致。财决05表的上年专项结余和年末专项结余允许填列负数,允许由于负数导致与税补02、财决01、06、10表有关数据不一致。具体如下:
1、财决05表。当“双代”经费不敷支出时,允许根据“双代”的上年结余、本年收入和本年支出情况,在“上年结余”和“年末结余”栏填列负数。此表中的上年结余为上年该项经费收入与当年支出之差,本年支出为实际支出数,本年收入仅为“双代”项目经费拨入数,年末结余为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数。使用科目为61类6107款611709项“其他杂项支出”(上年结余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调整为“其他杂项支出”科目)。
2、税补02表、财决01、06和10表。这4张表的年初专项结余和年末专项结余都不允许填列(计算)负数。同时这4张表的年初专项结余和年末专项结余必须对应一致。
鉴于2002年年初专项结余和年末专项结余的填报规定与2003年的填报规定不同,因此,2002年“双代”年末专项结余为负的单位在填列2003年年初专项结余时,必须先对2002年年末专项结余按照不能填列(计算)负数的原则进行还原。注意两点:一是还原2002年年末专项结余不应影响年末总结余数。二是因为还原引起01、10表年初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数与2002年年末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数不一致情况,在决算报表审核时允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