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0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