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7号
颁布时间:2004-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对2004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项目及口径作如下修订和调整: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二、出口退税合计”下增设“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和“5、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两个项目,原“3、出口货物退消费税”改为“4、出口货物退消费税”项目。
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后的“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
项目为中央收入退库,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增设后的“5、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项目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另外,将原“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的口径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4、出口货物退消费税”仍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
三、2004年计算机会统报表任务同时做相应调整,并修改审核关系。具体为:
(一)《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值税出口退税”项目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两项目之和:“消费税出口退税”项目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4、出口货物退消费税”、“5、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两项之和。
(二)《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二、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2、免、抵调减增值税”、“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三项目之和;《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二、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4、出口货物退消费税”、“5、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两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