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旅总社 435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中旅大厦
2 中侨总公司 78 北京西便门东里甲一号
3 中汽公司 23 北京朝阳区南湖渠
4 华侨饭店 15 北京北新桥三条五号
5 中旅大厦 33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
6 中饭公司 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7 中实公司 1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合计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