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9号
颁布时间:1998-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重庆、河北、湖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装司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张家口探矿机械厂 30 河北省张家口市工业中横街24号
2 衡阳探矿机械厂 20 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苗圃
3 重庆探矿机械厂 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
4 黄海机械厂 15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榆路
5 无锡钻探工具厂 15 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路10号
6 北京钻探工具厂 10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
7 重庆地质仪器厂 6 重庆市沙坪坝井口先锋街
8 北京地质仪器厂 16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5号
合计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