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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19号

颁布时间:1997-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七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1997]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l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附件: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分摊指标(万元)        所在地

  广州分公司         400           广东广州

  重庆分公司         200            重庆

  济南代办处         150           山东济南

  上海分公司         2000            上海

  湖南营业部         100           湖南长沙

  南京金贸营业部       100           江苏南京

  中关村营业部        200            北京

  东四营业部         2000            北京

  沈阳分公司         450           辽宁沈阳

  鞍山营业部         150           辽宁鞍山

  成都营业部         200           四川成都

  福州营业部         250            福建福州

  青山营业部         150           湖北青山

  襄樊营业部          50           湖北襄樊

  沙市营业部         100           湖北沙市

  总计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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