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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税字[1997]36号

颁布时间:1997-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示》(国人防办字[1996]9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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