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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字[1991]第197号

颁布时间:1990-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的专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对海关监管工作中应予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货物进口时,海关凭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查验放行。其中进口农药,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

  二、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按(89)署税字第1103号的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环节产品税。

  三、地方自行进口的零星、急需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属超经营范围进口,需凭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上述农药、公肥、农膜等,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国外华侨及港、澳、台胞、捐赠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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