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商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商办工业的通知(摘录)

商工联字[1990]第8号

颁布时间:1990-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国家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繁荣经济,保证供应,稳定市场,安定人心,我们认为,如何更好地发展商办工业,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进行治理整顿,增强市场有效供给能力。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搞好商办工业的治理整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重点抓好粮、棉、油、肉、禽、蛋的加工和调味品、副食品及各种食品、饲料的生产,抓好服装、鞋帽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搞好资源的综合利用,发展商业(包括粮食、供销)机械生产。传统的名优特产品和食品要进一步继承发扬,并大力挖掘、总结我国的宝贵文化遗产,创立新的名优特产品和食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要增强质量意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研究适应我国不同消费层次和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政策,努力增加花色品种,增加有效供给,确保市场供应。要进一步把新技术和传统工艺结合起来,在抓好生产的同时,切实抓好节能降耗,大力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扎扎实实地把管理水平提高一步。

  二、进一步深化商办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行业管理。商办工业的各个行业和产品属轻工、食品生产,要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按照轻工业办法进行管理。各级政府要象抓轻工业一样重视商办工业,加强对商办工业的领导,把商办工业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商办工业,在资金、物资、原料、能源、运输和外汇、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级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行业管理,编制好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商办工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并把技术进步的各项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内,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和企业管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加速企业技术改造,走内涵挖潜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商办工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发展生产主要应以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为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把商办工业的技术改造纳入各级政府的计划内统筹安排,在资金、物资上给予支持、照顾。改造的重点应放在:生产能力不足而市场又急需的产品上,以提高有效供给能力,确保市场供应;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发展深加工、精加工和综合利用;搞好节能降耗、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率的项目上。争取在“八五”期间,商办工业主要行业和产品的生产技术状况有较大的改善。

  四、继续对商办工业实行优惠扶持。商办工业由于底子薄、基础差、规模小、品种多,市场供应任务重,多数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需要继续给予扶持。除盈利较多或生产能力超过需求的肉联厂以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加以限制的酒类生产企业外,对其它商办工业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九九0年底前继续给以优惠扶持,促使其发展。

  五、目前,有些商办工业产品,特别是一些大众化食品,由于价格偏低,造成亏损,影响生产和供应,群众反映强烈。不少产品和食品,对市场物价影响并不大。我们建议,对这些产品和食品价格,由各地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在不突破当地物价控制目标的前提下,逐步解决。其中属于各级政府管理价格的品种,如需提零售价格,按规定应报国务院特批的,需按规定批准后进行调整;有些价格一时不能理顺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企业应通过挖潜节约增强消化能力,各地财政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