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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经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财税集字[1982]32号

颁布时间:1982-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2号文和财政部(82)财企字第11号文的精神,是否适用于集体企业?我们意见,由于城镇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财务制度不能完全一样。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制度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体企业的情况制定。

  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列支的问题,我局(81)财税集字第50号文已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2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科研经费的问题,城镇集体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各项研究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国家财政不拨付行政经费的二轻主管部门的科研机构事业经费,不属于基建投资的,可在主管部门所提取的管理费收入事业经费项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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