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8]6号
颁布时间:1988-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问题
对有些乡镇企业采取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平时发放的生活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将其收入分解到所属实际月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扣除该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关于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的承包、转包、承租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将其收入加上平时的工薪或生活费,扣除所属实际月份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月综合收入,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上述原则其他收入项目不能比照。
附注:1988年4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农村村干部取得的年终分配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项目,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征税。具体征税计算办法,可比照本通知中关于对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