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计字[1986]32号
颁布时间:1986-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预算管理司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就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会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专用缴款书,在正税下面的空格中填列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后印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单时,应加设教育费附加专栏。
有关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计入正税之内,由县、市以税务机关按月办理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应按正税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库。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价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一律随正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入地方库,并从地方收入中办理退库和划转。在办理教育费附加收入退库时,税务部门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与正常的收入退库加以明显区别,以便加强对收入退库的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库款的准确性,便于对财政收入掌握、调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应在月底国库结帐前办理。
对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各级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三、为了正确办理退库,如实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预算科目的款、项单独设立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帐,分款、项记载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退库;教育费附加与各项税收要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会计、统计报表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不包括教育费附加。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核对国库收入数字,税务总局设计了一张教育费附加会计表(见表式),税收收入加上随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尚未退库前部分,应该同国库报表的税收数字相等,教育费附加会计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不报总局)。
四、在现行税收电月报中增列一个项目(第六十二项)单独反映教育费附加收入。
请依照办理。
附件:教育费附加会计月报表
编报机关:1986 年 月份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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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一、产品销附加 1.中央石油企业产品税 2.中央电力企业产品税 3.中央石化企业产品税 4.中央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 5.一般产品税 6.中央烟草企业产品税 二、增值税附加 1.中央石油企业增值税 2.中央电力企业增值税 3.中央石化企业增值税 4.中央有色金属企业增值税 5.一般增值税 三、营业税附加 1.中央石油企业营业税 2.中央电力企业营业税 3.中央石化企业营业税 4.中央有色金属企业营业税 5.一般营业税 6.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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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央烟草企业产品税”、“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两项为浙江、山东两省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