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659号
颁布时间:2005-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8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于2004年在东莞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知识产权保障等事宜的推广活动以及进行联络协调,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已经香港税务局证明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