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805号
颁布时间:2005-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2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2004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管理、营销等事宜推广活动的联络协调。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