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328号
颁布时间:2006-04-04 09:12:02.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浙江、江西、湖南、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的请示》(通股发〔2005〕9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34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 单 位 | 金额(万元) | 地址 |
1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100.00 | 四川省眉山市 |
2 | 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73.00 | 重庆永川市 |
3 | 涪陵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5.00 | 重庆涪陵市 |
4 | 山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52.00 | 山东省淄博市 |
5 | 沙市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50.00 | 湖北省荆州市 |
6 | 沅江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50.00 | 湖南省沅江市 |
7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 | 12.00 | 四川省安岳县 |
8 | 北京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65.00 | 北京市丰台区 |
9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37.00 | 云南省昆明市 |
10 | 长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00.00 | 吉林省长春市 |
11 | 达州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21.00 | 四川省达州市 |
12 | 西昌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4.00 | 四川省西昌市 |
13 | 河南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50.00 | 河南省新乡市 |
14 | 广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290.00 | 广东省佛山市 |
15 | 厦门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60.00 | 福建省厦门市 |
16 | 西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40.00 | 陕西省高陵县 |
17 | 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50.00 | 湖北省武汉市 |
18 | 枣庄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25.00 | 山东省枣庄市 |
19 | 天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150.00 | 天津市宝坻区 |
20 | 淮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200.00 | 江苏省淮安市 |
21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100.00 | 浙江省绍兴市 |
22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150.00 | 江苏省无锡市 |
23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 150.00 | 湖南省常德市 |
24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100.00 | 江西省南昌市 |
25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 105.00 | 江苏省大丰市 |
26 | 合 计 | 2,34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