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434号
颁布时间:1990-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规定,上述第一条款、第二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全部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