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5]22号
颁布时间:1995-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各级税务部门在单位内部组织的有益于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也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
为了加强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税务人员秉公执法、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现就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律不准参加纳税户邀请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一律不准接受邀请,参加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四、一律不准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五、一律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开业、庆典剪彩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