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1537号
颁布时间:1992-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根据财政部(92)财预字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现将缴款凭证及会计科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正式印制“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缴款书”之前,可以“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加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戳记代替。
二、在税收会计科目中增设“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总帐科目,在有关总帐科目下,按户、上解单位和预算级次设置明细科目。会计、统计报表增设项目事项另文下达。